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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原因分析

时间:2021-11-27 05:0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1.缺乏正当职业和找工作能力是造成再次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待岗人员不断增加,许多刑释解教人员在犯罪前即大多是无正当职业者,且自身文化修养与素质较低,求职缺乏竞争力,不能在社会上获得高报酬。如果调查对象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5%,失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比例为95.6%。并且,当犯罪第一次被刑释解教后,社会对其接受程度更低,生活的压力迫使他们再度走向犯罪,笔者承办的黄XX盗窃案中,黄XX在第一次犯罪后刑满释放后第三天因盗窃361人?服装商店被抓到,问其原因只是在放寒假之后,没有钱购买冬衣,只好再去偷窃。
2.好习惯,坏习惯难以改变,导致错误的发生。有些刑释解教人员好逸恶劳,不能适应繁重又低收入者的工作,而且有些刑释解教人员甚至有吸毒、赌博的恶习,离开监管场所后无法依靠自身能力维持正常的生活,以致无法自立正常生活。一位刑释人员李X运今年已经将近60岁,生于农村,由于从小好逸恶劳,不能适应农村繁重的劳动,从十几岁起就四处游荡,靠偷摸摸摸、打劫、贩毒为生,在监狱里进进出出无数次,五十多年来,竟然有将近三十年是在狱中度过。
3.经历复杂,交友不慎很难脱离以前的生活圈。有一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在过去的生活过程中,与他们交往的朋友大多数都是以偷窃、抢劫、贩卖毒品为生的“同道中人”,并在服刑或劳教期间结交了一些同罪服刑的人,这两个人共同分享了犯罪的心得,交叉感染反而使一些原本对法律怀有敬畏的初犯变成了“老油条”。例如石X宁盗窃案中,石X宁刚被刑满释放时,由于生活无着落,便求助于先前的“朋友”。另一方告诉他借不到钱,但他们正准备去偷窃,要求石X宁替他将赃物归还,结果三人在偷窃过程中被抓。通过统计,发现罪犯往往有集中行动的场所,如花都区狮岭镇一家网吧,常常是犯罪嫌疑人集中地,在多起盗窃、抢劫案件中与这个网吧有关系。
4.法律意义薄弱,缺乏正确的观点和道德观念。有些罪犯经过监管场所服刑改造,但没有真正悔悟,反而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感觉自己进了监狱,是一件光彩照人的事,拥有炫耀的资本,敢于闯敢干,不怕死。与此同时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平时横行霸道已经成为习惯,不自觉而犯罪。例如侯X伟寻衅滋事案中,侯X伟及其朋友仅仅因为在住宿时,以为前台人员登记完毕后将其身份证扔回给他,态度恶劣,在回到房间后发现自己的身体不适,于是返回酒店将前台男子暴打成轻微伤,并将旅馆的台面和电脑抛下。
5.社会歧视、亲友冷落和难以重返社会。有些刑释解教人员因存在“不良行为”,重返社会后,已无意识地被视为“异类”而“退避三舍”,升学时,从军、就业、婚姻等方面将面临比常人更多的困难,被社会排挤到边缘,同时也有一些家庭认为自己的家庭进入监管场所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对于它的冷落不管怎样,这样就使这些人产生了自主性的社会排斥心理,以致一败涂地,错失良机。
6.改造方式存在缺陷,后续救助无法实现无缝衔接。一些监管场所改造手段单一,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罪犯思想改造的需要。有些监管场所主要是通过减刑、假释等手段进行改造,使一些罪犯在改造时很容易招致某些罪犯的机会主义,从而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但是其内在的劣质却常常得不到彻底而有效的改造。与此同时,后续帮教工作衔接不畅,刑释解教人员重返社会后,社会监管不力,导致刑释解教人员失范,很容易回到违法犯罪的老路。有些地方帮教组织形同虚设,党政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过渡性的安置基地,没有专业的培训和推广,安置帮教大多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