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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关系

时间:2021-11-27 05:0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药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关系到国家的身体健康。因为近几年来,每年审批的新药的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多,不但市售药品名称混乱,而且与商标的界限不够清楚,在实践中容易混淆。药名和商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对它们的关系处理不当,不但会给临床用药和消费者购买带来很大不便,而且还会引发诸多侵权纠纷。因此,解决药品名称和商标权利冲突的问题刻不容缓。
(一)药物名称的概念。
药名包括通用名和商品名。WHO(WHO)由于药物的特殊性,制定了药物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不管专利名和商标在国家被称为什么,可以让一种药品在世界范围内只有一个名字。我们国家相应的中文通用名也就是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名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物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药品时,根据自己的需求制定的药品名称。06年FDA颁布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管理办法》,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商品名称应按实际需要,按法定通用名称另订,经卫生部药政局批准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上使用。在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上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的原则;不能将商品名和其他人所用的近似或者相同。医药产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在法律上,严格意义上讲,“药品商品名”并非法律概念。只有药品才能被注册为商标,才能被注册为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作为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实质上可被称为“药品商标名”。因此,药品的商品名不应该被看作是药品,而应该将其定性为更准确的商业标识。
㈡与商标的比较。
虽然商标必须具有明显的特征,不能采用直接表现药品功能等特征的标志,但是药品商品名称能够体现其自身的特性和作用。
药物商标虽然和药品名称一样是用在药品上的标记,但它们的作用却有区别: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同,即表示处方药名称,助剂,助剂,原料质量,生产工艺等;药品商标用来识别不同的药品制造商或药品品种、制剂类型,同时具有质保作用,确保药品同等质量,维护其良好声誉;此外,还兼有广告、宣传等功能。
药名和商标可以相互转换:药品商品名在使用时获得明显的显著性后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同时,商标由于使用不当,其显著性也可能因使用不当而丧失显著性,如阿司匹林、仁丹等,已成为药品的通名,最终失去了明显的特征。已经有注册商标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