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以及保护模式的构想
时间:2021-12-06 10:26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近几年来,随着因特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网络隐私权日益受到重视。在我国,随着网络应用的迅猛发展,侵权事件频发,规模不大,尚未形成规模庞大的行业自律组织,立法也严重滞后,《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关于网络隐私的规定仅是散见于某些部门法,例如,《因特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公告服务提供商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其泄露给他人。可见,立法目的在于规范整个计算机产业的管理,是一种粗放型的概括性规定,没有专门针对隐私权的保护。并且只规定了“不”怎样,而没有相应的救济方式和救济程度,一旦发生网络上的隐私侵权,其隐私权内容的范畴界定,以及规制原则,侵权责任都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认为,要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全面保护,仅做到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定除《侵权责任法》以外其它有关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如前所述,该法正式确认了隐私权属于公民人格权的一种,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规范进行了规定。然而,仅有这一步规范性法律还远远不够,在制定了原则基本法后,相应的法规规章也应陆续出台,以具体规范我国网络现状。
(二)将行业自律模式和法律监管模式结合起来,促进网络中技术保护措施的运用。
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行业自律模式和法律模式是不同的,前者主要是保护网络隐私权,提高人们从事电子商务的信心,从而促进可持续发展;后者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制止网络侵权。提出了一种将行业自律性和法律规制相结合的模式,促进技术保护在网络用户中的应用。
首先,起草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统一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对敏感领域实行专门立法。
其次,加强公民隐私保护意识的培养。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个人网络服务网络业者的责任感和对使用者个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
其三,国家对相关产业实行适当的行政干预(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严厉打击侵权行为,采取一系列行政措施,引导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