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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本案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涉及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1-12-14 13:1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确认非侵权案件的受理和管辖权。
1.受理。认定不侵权诉讼制度是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诉讼制度的一项补充,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权利人向他人发出警告,受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以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其诉权,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得撤销警告或诉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按照这一司法解释,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一般是以利害关系人受到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又没有在合理期限内依法提出的请求有权机关作出处理为基本条件。根据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争议,已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处理或者正在处理中的,当事人就此提出的确认不侵权诉讼,不再受理。
2.管辖权。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确定不侵权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基本上是一种惯例,本案三项确认非侵权诉讼均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与此同时,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并未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应当合并审理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2004)民三他字4号》中明确规定,为了避免在同一事实的情况下,重复审理,法院应依法移送管辖并审理。
而本案中的侵权诉讼和确认不侵权诉讼分别由不同法院受理,原告虽提出移送管辖、合并审理的请求,但均被驳回。这种情况下,存在着浪费司法资源和对同一事实出现不同裁判的可能性。
㈡公开的技术性辩护。
该案的被控侵权人在确认不侵权案件中使用对比文件1作为公知技术抗辩理由,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专利技术,被控侵权产品与公知技术三者构成相同。在侵权判定中,同一种证据是无效程序中的创造性证据,而作为适用等同原则的证据。
(三)专利侵权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本案件权利人善于运用行政调解手段进行维权,收到较好效果。尽管行政途径不是最终的,也不能就赔偿作出裁决,但是对于简单侵权行为可以迅速、及时地制止,也可以适用于简单的侵权行为;另外,在进行证据保全时,请求行政机关处理比法院更快捷、有效。通过司法的方式,可以彻底的阻止侵权行为,获得合理的补偿。所以,对于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应该根据处理纠纷的目的选择不同的方式来解决。
(四)权利人滥用诉权进行恶意侵权诉讼。
此案中专利权人在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仍不断进行侵权诉讼,并在销售中频繁地进行维权,有明显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嫌疑,也充分暴露了现行专利法的漏洞。怎样增加恶意诉讼的成本,制止不法权利人滥用诉权,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在第三次修订意见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议对恶意诉讼实行反赔偿制,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明知其已取得专利的技术或设计为已有技术或已有设计,但控告他人侵犯专利权,被控侵权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专利权人赔偿由此给被控侵权人造成的损失,虽然提高了对恶意诉讼的法律威慑作用,但是第三次修订后,该条款意见没有得到实施。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法进行第四次修订。关键一条就是涉及专利复审委无效决定的效力问题。本条表述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作出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和公告。这一决定将于公告日期生效。依照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本行政决定,及时审理和处理侵权纠纷。对无效决定作出后的专利权效力规定,有利于解决权利滥用的问题。但是,本条对无效行政决定的生效、司法复审等程序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修改Trips协议及原法律框架下的专利行政裁决司法审查制度,转变为建立独立、透明、公正、权威的专利审判司法体系,成为专利执法中国式“双轨制”的彻底法律制度。虽然在缩短维权期间方面发挥作用,但降低专利法律制度层次,克服循环诉讼,建立独立、公正和透明的做法,分担授权与侵权纠纷的职能,最后由审判机关统一行使,按照完善的诉讼程序运作模式,却造成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