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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特点、表现形式与定

时间:2021-12-14 13:1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网络版权是一种新型的版权,是伴随着数字出版的兴起而出现的。网路著作权亦属著作权,是指作者在网路上对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画、外观设计等知识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对于网络侵权有学者认为是侵权行为延伸到网络和网络环境中,于是就产生了网络侵权行为。另一些人认为网络侵权是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方面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现实社会中对传输设备或设施的损害,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它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所不同。本文将网络侵权行为定义为网络环境下,侵权者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犯国家、群体或个人的民事权益,侵犯了国家、群体或个人的民事权益。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特征。
1.认定侵权是很困难的。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依赖证据,而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不连续的,不具有连续性,在修改或删除之后很难发现,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所以将网络上的信息作为证据认定侵权行为有一定难度。
2.很难确定侵权主体。一般的网友在网站上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名字做我自己的网友,但是他的真实身份却不知道,还有一些用户可以匿名“混迹”网络,更是无从查晓。
3.侵犯行为后果传播迅速。互联网的全球化和实时性,使得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便捷、广泛,也使得网络上的侵权后果在短时间内蔓延到了所有地方,而权利人又无法及时制止。
4.案件管辖权不易确定。在管辖侵权行为时,一般应适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但是,互联网是一种全球特殊的空问,同一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点往往相距甚远,甚至超越国界,而我们要解决的网络案件则错综复杂,这无疑对我国现行司法管辖规定提出了一道难题。
(三)在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允许将他人的作品数字化,然后在网上发布。这种行为主要是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未完成或完成的作品数字化后上传至网络公开,侵犯权利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和发表权。这种行为可在一些免费图片、电子书籍、电影等网站上看到。
  2.非法转载。此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将他人在网络上发布并申明不能转载的作品复制到其他网络;二是权利人虽未明确说明其作品是否可以转载,但行为人在转载时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说明。这种行为在论坛、微博等开放的网络交流社区或门户网站中比较普遍。
3.侵犯网页设计的权利。这种做法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复制别人的网页源代码,或者根据该代码做局部修改;二是盗用别人的网页外观设计或者在这个基础上做了局部修改。这种行为的肇事者大多是网页设计师。
4.侵犯网络商标权利。作为一种特殊商标,权利人对其商标进行数字化或重新设计以适应于网络的特殊商标,这类商标一般比普通商标更复杂,可能含有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元素,侵权多表现为采用相似的设计混淆视听,而且不易识别,判断。
5.非法链接准则。这样的行为包括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搜索引擎的非法链接引导,一些搜索网站直接连接别人的网站和自己的搜索库;另一种是一般网站将别人的网站地址藏在自己的网页中,作为自己的一部分,使用者浏览有关资讯时,不知道他们浏览的是其它网站的资讯。
6.侵犯网络领域的权利。这类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恶意抢注”,即企业尚未按照其注册商标的其他机构实施的;域名等注册域名时恶意抢先按此信息注册,再次高价出售给这些机构和企业;第二,使用与其他网站域名相似的域名来误导用户,增加自己的网站点击次数,甚至进行欺诈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