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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我国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难题

时间:2021-12-14 13:12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构成要件问题。
当前我国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无加害行为,损害后果,第一、二项是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主观过失,即四要件说,另外,也有学者认为,在认定侵权时,应当考虑四种情形,即同时满足四要件的行为,才可以称为侵权行为;也就是说,若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事由,则该行为不构成侵权。在本文中,笔者认为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认定等问题,是对构成要件和阻碍事由的考量。在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最终完成权利义务的划分,恢复公正,但是,两种情况都不一样,侵权行为的认定即认定行为主体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对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主观过失和违法阻却事由的考量均属侵权责任的认定。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侵权责任认定的前提,侵权责任的认定又是下一步的工作,两者是两个不同的阶段。
㈡行为违法性问题。
行为法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为的确实存在,即确定行为事实的问题;二是行为本身的违法性问题,即行为本身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对象。只要确定了受网络版权保护的客体,所有针对该客体的不正当事实行为均可认定为侵权,但目前两者均存在问题。
对行为事实的认定主要是确定行为主体和行为方式,这部分面临的困难问题,至于网络信息的特殊性,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增加了对行为事实的认定的难度,这一部分在文章下面有详细的论述。另外,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明确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获取网络著作权的途径,这导致了对著作权人创作成果的保护不足,加大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的难度。
(三)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依赖证据,认定网络侵权主要依赖于网络信息,而网络信息的数字化存贮、易修修饰等对传统证据认证规则和标准提出了新的挑战,从而增加了裁判认定的难度。
1.网上信息给传闻规则造成极大的冲击。
伴随着数字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网络信息作为诉讼的证据。许多系统自动生成的网络信息,如消费记录、公司财务报表、系统生成的日志等应纳入传闻证据,这些应当纳入传闻证据的范畴,如消费记录、公司财务报告、系统生成的日志,这些应当纳入传闻证据的范畴,其可采性有待进一步检验。
2.在认定侵犯人权时,网络信息可接受性的标准不明确。
在认定侵权时,证据的可接受性至关重要,因此必须明确网络信息可接受性的标准,当前,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标准与真实性标准尚未形成,由于网络信息的特殊性,使得其在认证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和专业人才,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和很难进行认证,法官一般不愿接受网络信息,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就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