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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1-12-18 15:0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改进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关完善建议的提出应遵循两大原则:一是对两个决定原则的限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有别于传统不起诉程序,在这方面添加了一条条件和进行监督审查的程序,因此,附有条件的不起诉,公权力的表现形式又多了一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权,在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设计上,应重视对这两种决定权的制约。显然,重视两大决定权并不等于设计同样的复议复核救济制度,否则,就会影响程序效率。相对来说,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的限制更应注重启动环节与决策后说理程序的设计。第二,赋予当事人双方救济的权利原则。附有不起诉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是对被害人的救济制度,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救济制度,因此,应当给予双方平等的救济权力。目前的制度设计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救济权利重视不够,但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帮教事项进行适当执行后仍在被起诉时,如果不能给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救济权力,这必然影响到对检察机关起诉权的限制。从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根据上述两大原则,应增设或细化下列制度安排:
首先,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环节给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启动权;根据现行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启动,裁定由检察院单方面作主,以便检察院不启动附条件不起诉,那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根本没有机会获得“附条件考察帮教”,从而为“不起诉”争取机会,为限制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权利,应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启动权。也就是说,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为自己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建议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决定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决定不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第二,增设判决说理制度。新法和刑诉规则十分重视权力作出的依据以及与有关当事人的沟通,在许多决定权作出时都增加了说理制度,做出裁决时,当事人必须通知有关当事人做出决定的理由和根据,例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的说理制度等。尽管我国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权”的限制重视不够,但若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还授予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复议复核的权利,这样,就会造成程序过多过杂,影响程序效率,因此,可以增加附条件的不起诉理由制度,也就是说,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予以审查,决定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和受害人,并且给出了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决定不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阐述了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三是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起诉决定救济权。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诺并执行了检察机关安排的审查帮教条件时,检察院应对执行过程中的表现进行监督检查,接近决定是否起诉。检察机关决定起诉的,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检察院起诉决定不服的,检察机关可请求复议,检察机关应当另行指定检察机关进行复审,如意见未被采纳,还可向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指定检察官对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由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查,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