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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

时间:2021-12-18 15:0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在引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初期,存在着三种质疑之声:一是违反控申分离原则,侵犯法院定罪权;二是与缓刑制度的冲突;三是无限扩大检察机关的权力,导致起诉裁量权滥用。对预防检察院滥权行为的对策设计,学者们提出的对策一是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程序透明;二是科学设计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然而,长期以来,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研究人员很多,而救济制度较少,仅有一篇文章专门研究附条件不起诉监督救济的文章。附有不起诉的救济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受害人因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因而对其造成损害的权利,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公权获得救济的制度是制约其公权的最后一道防线。2012年11月22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颁布,注重对附条件不起诉救济的最新条款,对附条件不起诉救济进行审查,十分必要。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也因此成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
第九十四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请求复议、复核或被害人申诉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第四百一十五条至第四百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可以看出,它采取了一种“参照式”立法模式,根据具体法条,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人民警察救济权:对不起诉的决定作出后,公安机关如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检察机关应另行指定检察机关审查,如意见未被采纳,警方也可以向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查,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指定检察官对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由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查,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经复核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当予以撤销或修改,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受害人申诉权: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受害人如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受害人享有控诉权,但在起诉日期不同的申诉部门有所不同。收到不起诉决定后七天内提出申诉的,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审,如在七天后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立案复审。审查后的刑事申诉检察机关应当提出复审意见,由检察长作出复审决定。作出起诉决定的,经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害人直诉权:为了加强受害人的道歉决定权的救济,还赋予受害人直诉权。也就是说,受害人没有投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是新《刑诉规则》“参照性”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新《刑诉规则》中,我们可以看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所采取的是一种“参照式”立法模式,"参照型"立法的优势在于有利于相关制度的衔接,避免重复规定,但适用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的这一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忽略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约束。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我国不起诉制度包括四种类型:绝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情不起诉和对未成年人有条件的不起诉,我国新《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正是参照了上述不起诉救济制度,但“附加条件不起诉”与“不起诉”之间存在本质差异,附带条件不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综合考虑其涉嫌犯罪事实和人身危险性,如果认为暂时不起诉适当,且不致再危害社会,则可暂时不予起诉,并对其施加强制命令和规则,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义务,未发生法定撤诉,期满即不再起诉的制度。由于多了一种设置有条件的监督审查程序,附条件不起诉有别于原三种不起诉形式的公权力。原三类不起诉只有一种形式,即是否起诉有决定权,附有条件不起诉时,检察机关具有两个决定权,一是决定是否启动附条件不起诉权力,二是附有条件不起诉决定权利;二是附有条件考察是否起诉的决定权,即“不起诉决定权”。但在制度设计上,显然两种决定权都没有区别,受到传统不起诉救济制度的影响,过分强调地局限于“附条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之决定权,而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权”关注不够,《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受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
二是被害人话语权过分张扬不公正。传统的不起诉制度,特别是酌定不起诉制度是无罪推定、疑罪从轻原则的制度实践,“宽恕”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一种,它必然影响到受害人一方的利益,赋予受害人控诉甚至直接控诉的权利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话语权,因此,赋予受害人控诉权乃至直接控诉权并无多大意义。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其不同之处,附条件不起诉是恢复性司法理念中的一种制度实践,它希望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加一定的考察条件,而不是采取单方的惩罚,达到恢复原有社会关系的目的。如果检察机关仍然做出起诉决定,这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但参考传统不起诉制度的现行设计,完全没有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比原不起诉具有“被附加条件”这一区别,而没有给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任何申诉权,这种制度设计是违背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