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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网络社会与网络化公民社会的区别

时间:2022-01-02 18:3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是网络政策参与存在问题。
(一)代表性不足。
互联网给公众提供了最多的政策参与机会,但无法回避的是,目前中国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使得许多欠发达地区的公众被排除在这种参与方式之外。而且客观地说,这一现实也将城乡、东部、中部和中部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拉大。不能准确、有效地获得信息,就意味着信息贫穷者将加速处于边缘地位;而信息富裕的人由于掌握了大量信息,拥有更多的政策参与渠道,从而操纵政策进程,进而绑架民意。不发达地区因特网的普及,使得我们必须重新审视网络参与的代表性问题和由此产生的决策偏差。参与主体的结构性缺失使网络民意无法与民意等价。
㈡非理性的参与十分普遍。
它的匿名性、虚拟性,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他人对个人的评价,削弱了人们对自身的约束。目前我国公众文化素质和政治素养的缺乏,使这种现象尤其突出。「网路参与总是伴随着感性与理性、温和与狂热、激情与极端、思索与宣泄的矛盾斗争」,不同而同激发了大众进行各种非理性参与。不合理参与的存在,会使政策因受到非真实民意的干扰而丧失现实意义,重则甚至因谣言、虚假信息的大量传播而引起社会恐慌甚至动荡不安。
㈢隐私的矛盾之处。
现有的信息安全技术还不能完全解决公共网络中的身份保密问题。雁过人声,人过留名”,无论拥有多么先进的加密技术和高度戒备的保密意识,网民的真实身份总是能被蛛丝马迹所识破。此外,IP地址、cookies等身份认证信息在客观上使公众在网络中完全隐形成为一种奢望。如果某个人利用高水平的黑客技术,或用唾手可得的黑客软件窃取公众网络上所涉及的个人信息,网络平台的最大优势就是,公众可以依赖参与的匿名、毫无顾虑地发表言论,并参与公共事务讨论。公众参与的动力将被大大削弱,这是一个不能保证参与信息安全、甚至个人生活隐私被意外泄露威胁的领域。另外,为了规范网络参与的无序性质,实行网络实名制,既有利于打击网络犯罪,抑制非理性参与,又能抑制非理性参与,同时也会对公众言论空间造成侵蚀。网络政策参与是否能充分发挥其真正的潜能,并在表达和有序参与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保证公众隐私权的实现。
(四)有关的制度尚未完善。
目前,我国对网络的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并且主要集中在电子政务的规范性方面。在涉及网络政策的法律方面,法规几乎还是空白。在公众参与网络政策的热情日益高涨的今天,其制度建设远落后于公众实践。在网络参与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公众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系统失灵也会导致公众责任意识的淡薄,导致网络参与的混乱。而且政府面对相关问题的监管也会因为制度的不健全而面临着公众对其行为规范和合法性的质疑。
二是治疗方法。
(一)缩小地域经济差距。
数码鸿沟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由于经济发展落后,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当地居民由于生活困难,缺乏参与技术和参与热情。在政策参与方面,经济发展应成为先决条件。如果一个不能解决温饱,就会发展一种高度成熟的参与制度,那就会对礼仪有所了解。在一定意义上,只有经济平等,政治平等才能最终实现。因此,要消除数字鸿沟,关键在于大力发展经济,逐步缩小地域经济差距。
(二)提高公众的政治素质。
不合理的表达与当前大众素质偏低有关。民众的政治素质和强烈的参与意识并非天生,必须通过后天的社会化才能获得。就像Rousseau所说,“我们出生时所缺乏的和成长过程中所需的一切,都是由教育给予的。"作为一个刚刚摆脱一千年封建专制而走向开放的后现代国家,政府通过不断的教育和政治宣传来培养国民的政治素养,对于提高国民信息化水平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政府应该尽可能地为公共政策参与创造条件,在实践中学习是最有效的学习。
(三)健全网络空间系统。
对庞大的网络政策参与而言,一个良好的制度体系应该包括系统的日常行为规范,而对于某些可能发生的网络突发事件,也要制定详细可行的应急措施。在制度比较完善之后,相关政府部门应该明确各自的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另外,完善的制度体系也应该包括官方建立的较为完善的制度化政策参与平台。目前中国网络政策参与并不缺乏制度化的平台,只是现有平台还不够重视,在技术投入、平台管理等方面与现实需求之间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一个成熟的专业化政策参与平台可以很好地解决传统政策参与方式的虚拟化问题,而虚拟化后的传统政策参与方式则可以突破传统环境下难以摆脱的束缚,获得更有效、更广泛的公共参与。
(四)培养成熟的网络公民社会。
没有组织、没有粘性的公众个人很难有足够的话语权。尽管网络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聚集足够强大的舆论力量对政府施加压力,但由于目前中国网民缺乏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明辨是非能力,网络参与往往表现为乌合之众的“群体低智化”态势。网络社会在中国已经相当庞大,但是网络公民社会还没有完全形成。网络化社会与网络化公民社会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主体的构成:一种是一种能在网络中仅享有权利并逃避责任的网民,另一种是集权利和义务于一体的公民。互联网用户群也许只是一群乌合之众,而网络市民的聚集可以构建一个强大、理性、有序的网络公民社会。特定的国情使现实的市民社会影响远不及网络公民社会。大众已经从网络中找到了一个能够实现有效表达的新大陆,并开始将帮助自己呐喊并放大微弱声音的希望更多地寄托在网络上。在政府的引导下,培育成熟的网络公民社会是当务之急。
三、前景。
公共参与过程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也是这一时代不可逆转的趋势。继取得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之后,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公众意见表达与吸收渠道不足的问题。互联网的出现为已经遇上瓶颈的传统政策参与渠道找到了一个新的突破口,让我们看到了普及性更广、深度、高效民主的希望。相对于传统路径,由于承袭厚重的历史包袱,在制度自我完善上步履维艰,新兴方式或许可以摆脱历史的阴霾,披荆斩棘。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面对这个“仍然在发展中、参与最多的大众表达”,在很大程度上,网络政策参与所遭遇的两难,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传统政策参与面临的障碍,具体困难二者并不相同,但是,难题产生的根源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即制度上的漏洞、官本位的泛滥以及民众的权利责任意识有待加强。因此,可以说,在探索网络政策参与问题救助方式的同时,实质上也为传统政策参与路径再造扫清了障碍。
互联网平台允许每一个人在政策进程中成为支持者、制定者和监管者。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给我们赢得了30多年宝贵的经济黄金发展期,也让我们认识到稳定的价值,并使我们更加珍惜这种状态。互联网政策参与的发展需要政府管制,问题的解决也要遵循渐进式思维。对于这一点,政府要更多地承担起服务人的责任,不失时机地推动公众参与的发展;公众应该给政府更多的时间、信心和包容,“超越悲观、怀旧、预见、理性、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