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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我国检察机关同样拥有启动鉴定的决定权

时间:2022-01-14 20:0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2006年7月邱兴华连杀10人,逃亡途中再次受伤。十月,陕西省安康中院当庭宣判,依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十一月邱兴华不上诉,二审前,他的妻子提出精神鉴定申请以家属的身份进行鉴定,同时他的二审律师也向法庭提出申请。江苏省无锡市心理健康中心主任、教授刘锡伟认为邱兴华患有精神疾病,希望法庭能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其间,中国司法精神病鉴定领域的泰斗杨德森教授大力支持。12月份陕西高院二审,虽然双方就精神鉴定启动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但最后法院基于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为理由,不接受被告精神疾病鉴定的主张。实际上,据邱兴华杀人案件主审法官王晓回忆:“9月30日上午,安康市检察院将该案提交给我的法院,他告诉我,他的卷宗里有一件事是关于他的。”十二月最后邱兴华被执行枪决,精神病学鉴定的程序一直没有开始。
当前司法鉴定启动精神疾病程序存在的问题。
本文所述刑事司法精神障碍鉴定启动程序,认为是控辩双方或一方或有关国家机关申请进行精神障碍鉴定,到鉴定人,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精神病鉴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程序,而其启动程序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自2006年邱兴华谋杀案宣判落幕后,社会上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热烈讨论。《精神卫生法(草案)》于2011年6月颁布,从立法层面对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虽然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草案中并没有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启动的某些具体做法作出规定,国内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启动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控辩双方权利的失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保护产生了不利影响。
我们《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查明案情,在案件中需要解决某些特殊问题时,应当指派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用于危害他人的证据的鉴定结论。对犯罪嫌疑人,受害人提出申请,可对其进行补充或者重新鉴定。此外,第159条还规定,在法院审理期间,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仲裁庭应就上述申请作出是否同意决定。根据这些条款的内容,当事人只有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权利。在现行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控辩双方权利不平衡是主要问题。这个问题集中体现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审查起诉。这三个阶段都有不同程度的审判。
1.侦查阶段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不平衡。
公共安全部1998年颁布的5个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6233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因此,在我国,侦查机关拥有启动鉴定的决定权。但在这一启动过程中,侦查机关因自身的某些缺陷而导致启动不公正。一是侦查机关因其自身工作倾向,会更注重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行加重。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果可以减轻被告的罪责,因此侦查机关一般不愿意启动鉴定,即使开始鉴定,由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是受侦查机关委托,迫于压力,也可能作出调查机关所期望的结论,从而保证调查结果的公正、客观。而侦查员本身并不是心理疾病专家,只能凭主观意识判断被告是否患有精神病,专业知识缺乏不能独立判断也会导致启动困难。加之当事人没有首次鉴定申请权,其权益更难保障。对于邱兴华一案,按照他妻子的描述和精神病科主任刘锡伟教授的判断,在警察和司法机关办案时,邱兴华精神上的障碍已经出现,但在侦查阶段没有启动精神障碍。这种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迫在眉睫的压力和自身的责任倾向以及认识上的局限,作出了对当事人不利的判决,显然是违背程序正义的。
2.审查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在起诉阶段的不平衡。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第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6第199条》,人民检察院在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存在的一些专门问题时,还应予以确认。可见,我国检察机关同样拥有启动鉴定的决定权。此外,还处于检察机关复审阶段,其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存在问题。第一,检察院的鉴定权与侦查权具有相似性;其次,检察院行使公诉权时,检察机关可与公安机关商讨鉴定事项,或者提出异议,要求公安机关鉴定某一专门性问题,或者根据现有的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再鉴定,检察院也可以自行重新鉴定。与邱兴华案件中,主审法官与检察院办案人员进行了一次私下沟通。在启动鉴定中,可以说检察机关是一个很好的补充。但是,由于其自身职责倾向,也存在与侦查机关类似的问题,本应启动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工作时,很有可能不启动,从而使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3.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在审判阶段的不平衡。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对此有明确规定,鉴定结论如有疑问,人民法院可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或鉴定机构,案例中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需要补充或再确认。因此,人民法院无疑也具有启动鉴定的决定权。预设法官具有“最高公正”的地位,法官在司法鉴定中也具有启动权,法官是最应具备鉴定启动权的,其判决按说最应体现鉴定启动的公正性。但是在我国开展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尚无统一标准,法官具有职业局限性,易将鉴定启动标准与判定其精神障碍的标准混为一谈。例如,关于邱兴华一案,法院最终以“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为由,驳回了被告进行精神疾病鉴定的请求,法院认为,邱在逃过程中有几次有意识的逃避追捕,从侦查到审判全过程的思路十分清楚,由此认定邱没有精神疾病,不接受精神病学鉴定申请。而且在事实发生之前,邱怀疑妻子有外遇,女儿非亲生,上诉时说法院判决没有将妻子不忠写在判决书中,上述一系列言论和行动都显示邱氏有被害妄想、妒忌妄想等精神障碍倾向,加上精神病教授的主张、精神鉴定泰斗的支持,或许已经有了相当的证据。若不注意这些事实,只关注邱的正常方面,就很容易陷入错误,忽略了他的这些精神症状。缺乏对起始点的判断标准,再加上法官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结论对当事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