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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履行辩护权是合法的吗?

时间:2022-03-12 22:46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1)生效条件尚未实现的抗辩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应用顺序。
在事实同时符合辩护的有效条件和第一次履行辩护,虽然权利人辩护但没有明确主张,裁判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和原因,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确定权利人的有效条件。具体原因如下:
1.《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条件,当客观事实符合其规格时,自然具有法律效力。它属于不需要主张的辩护权,而不是需要主张的辩护权。裁判机构可以直接根据其职权进行援引。与此不同的是,首先履行辩护权需要权利人主张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权利人不主张,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在延迟履行的情况下建立了先履行辩护的权利,通常也坚持权利人必须主张。因此,当权利人的辩护不明确是行使先履行辩护权还是主张附加的有效条件尚未实现时,裁判机构推断其是附加有效条件尚未实现的辩护是最安全的;如果确定权利人在行使先履行辩护权,则裁判机构怀疑取代权利人。
2.《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条件,不强迫所谓的条件必须是违约行为,甚至绝大多数条件都不是违约行为。《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一次履行辩护权的要求包括第一次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不符合协议,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第一次履行辩护权的建立需要首先履行一方违约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一个客观事实符合辩护和第一次履行辩护的有效条件,如果原告没有被告违约作为拒绝履行债务的理由,没有被告违约责任,被告没有原告违约,审判法院不应确定原告的辩护是在行使第一次履行辩护。其中一个原因,恐怕是审查是否建立了第一次履行辩护的权利,一般需要确定被告是否违反了合同。在原被告未要求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审判法院应当遵循忽视原则,不得直接审查原被告是否违约。
我们正在讨论的纠纷案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对于a公司拒绝支付相应的项目进度款,理由是E裙尚未封顶,认定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审法院不需要审查确定乙公司是否违反了E裙屋顶;认定为行使第一抗辩权,需要判断和确定乙公司是否违反了E裙屋顶。由于a公司未以B公司未违反E裙屋顶为由拒绝支付相应的项目进度款,B公司未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E裙屋顶是否构成违约,因此主审法院认定a公司在行使第一抗辩权,武断,非常不合适。
3.首先履行辩护权是合法的。只要债权的有效性是完整的,它就必须伴随着这种辩护权。当事人是否同意并不影响其存在。不同的是,附加的有效条件只存在于当事人同意的时候。一般认为,所有法律规定的,都推定当事人知道。由于当事人已经了解了建立第一次履行辩护权的要求、行使方法和法律效力,但仍然同意附加的有效条件,因此只能解释为当事人特别重视附加的有效条件,非常依赖附加的有效条件。在此背景下,一个客观事实符合所附有效条件的辩护和第一次履行辩护权的构成。虽然权利人进行了辩护,但没有明确要求哪一个,但我们应该根据自义自治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并确定权利人是主张所附有效条件尚未实现的辩护。当然,这个结论适用于我们正在讨论的系统性辩护案件。
4.合同件的合同制度中有一条特殊规则,即《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身利益不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条件成就不当促进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该规则本身正确地解决了善与恶的法律后果,正确地平衡了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裁判机构应尽可能适用,而不是避免其适用。第一次执行辩护制度本身就缺乏这一规则。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恐怕我们必须使用诚实的信用原则。鉴于诚实信用原则是价值补充的弹性条款,当事人能否成功使用存在变量。例如,在我们正在讨论的纠纷案件中,应查明E裙楼是否被甲方恶意阻止。如果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诚实是合法的。主审法院在先履行抗辩权的框架下,而不是在援引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审查尚未封顶的E栋裙楼属于谁,超过了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负荷,这是不恰当的。
(2)审查尚未封顶的E栋裙楼属于谁,程序违法。
由于当事人已经审查了E裙尚未封顶,谁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另一起诉讼。即使主审法院计划适用《合同法》第67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确定E裙尚未封顶是否属于B公司违约,最终确定A公司是否拒绝支付相应的项目款项,也应先暂停本案诉讼,等待S市中级人民法院甚至二审法院的有效判决。然而,主审法院认为,S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B公司是否没有忽视E裙屋顶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谁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当原被告在本案诉讼中没有要求对方违约时,他直接审查了E裙屋尚未封顶的原因,并认定可以归咎于A公司,这使得S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的诉讼毫无意义,违反了当事人的真诚,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其中之一。如果S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认定违约,B公司可以被判决由于本案的判决具有判决能力,恐怕S市中级人民法院很难认定B公司违约,很难判决其违约责任。第二个。
主审法院的判决纠纷案件也产生了以下负面影响:(1)直接剥夺了A公司举证、质证、辩论违约责任纠纷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诉讼权利。在A公司和B公司没有责怪谁没有关闭E裙楼,是否有免责证据,质证和辩论,主审法院认定A公司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事实上,它直接剥夺了A公司的上诉权。虽然A公司可以以另一种形式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关于E裙楼关闭的原因、关闭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但A公司的上诉将只是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