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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权利人辩护没有明确要求哪些法律依据?

时间:2022-03-12 22:4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1)甲公司抗辩术语的真实含义及相应权利。
作者认为,判断判断的目的是否正确,明确A公司辩护语言的真实含义是关键环节。根据其表述,A公司的辩护既没有援助相应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应用相应的法律理论,基本上是对事实的描述和诉讼请求的描述。这就要求法人根据法律和法律分析来定义其法律意义。
1.A公司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符合附加的有效条件(附加停止条件)尚未取得成果,因为争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主体工程顶部甲公司按一定比例支付工程进度,完全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条件(附加停止条件)。具体来说,主体工程的顶部是未来的事实,为了不发生不确定的事实,是双方同意的一部分,不违法。所有这些都符合附加条件合同中附加的条件的规格。
2.A公司对拒绝支付相应工程进度款的辩护也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要求,因为主体工程封顶的义务与支付相应工程款的义务产生在同一合同中,并基于对价关系;主体工程封顶义务的履行顺序在第一位,相应工程款的履行顺序在第二位;诉讼时,主体工程尚未封顶,A公司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所有这些都符合《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要求。
当事实同时同时符合有效条件的辩护和第一次履行辩护权的构成时,权利人明确主张其中一个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这是最理想的。但权利人不一定是法人,也不一定了解哪些法律规定被用来表达自己的观点。虽然他辩护,但他没有明确主张哪种辩护,或者一起主张这些辩护,这也很常见。我们不应该要求这一点。虽然权利人辩护,但没有明确其辩护的类型和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者同时主张多个辩护(权利),应当是自由的,法律和裁判机构没有理由否认其辩护的效果。
现在的问题是,当权利人虽然辩护,但没有明确要求哪种辩护和相应的法律依据时,裁判机构能否根据权力确定权利人只是其中一个?具体来说,在争议案件中,审判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有权确定甲方公司只是在行使第一次辩护的权利?给出明确的答案,找出充分的理由,既是紧急审判实践的紧迫性,也是丰富和完善民法理论的需要。
(2)裁判机构是否可以使用解释权。
事实上,如果只符合所附有效条件,没有成就的辩护,而不符合先履行辩护权的设立要求,权利人虽然进行了辩护,但没有明确其辩护类型及其相应的法律依据,裁判机构可以解释或不解释,并根据权力确定辩护的法律效力。事实很简单。附有效条件尚未成功的辩护是一种无需主张的辩护。裁判机构有权根据权力确定辩护的法律效力,更不用说权利人已经辩护了!
事实上,如果只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设立要求,而不符合附加有效条件尚未实现的抗辩,虽然权利人进行了抗辩,但没有明确其抗辩类型及其相应的法律依据,裁判机构也可以解释或不解释,直接确定权利人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原因是权利人不一定是法人,不应该要求每个字都是法语。只要他表达了抗辩的意思,他就应该尽可能地确定。
在事实同时符合有效条件的场合,如果权利人不表示,裁判机构可以直接引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辩护的效果,但无权向权利人解释:您是否主张《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辩护权?因为根据民法,首先履行辩护权是一种需要主张的辩护权,权利人不主张,所以没有辩护的效果。裁判机构对权利人是否主张首先履行辩护权的解释,无异于提醒权利人主张首先履行辩护权,这本质上损害了对方的权益。即使根据存在的效果,也仅限于延迟履行的场合,首先履行辩护权的效果,其他不履行的场合,未经权利人主张,不得首先履行辩护权。在所谓的其他不履行的场合中,裁判机构不得解释。
在事实同时符合有效条件的辩护和第一次履行辩护权的情况下,虽然权利人辩护但没有明确要求哪些法律依据,裁判机构可以先解释,权利人应当明确法律依据,以适用法律,解决争议;也可以不解释,或者权利人仍不明确其辩护类型和依据(权利人可能不了解法律和法律),直接确定附加有效条件的辩护的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主张裁判机构可以解释,因为在案件中没有发现两种辩护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