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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传统侵权责任法中的归属原则

时间:2022-05-18 22:22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最值得注意的是1985年的《Bandinter法》(LoiBandinter,第85-667号法律——旨在改善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地位,加快损害赔偿程序的法律)。该法突破物管理人缺乏责任,创造了动力车辆驾驶员或管理人的责任,旨在更好地规范和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成为目前法国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
具体而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物业管理人员的责任存在以下不足:[48]
首先,在责任主体问题上,物业管理者是指事实管理者,而不是法律管理者,不利于交通事故受害者。一方面,事实上,管理者往往很难判断或证明;另一方面,以法律管理者为责任主体,有助于通过责任保险制度解决损害赔偿问题。物业管理者的真正问题是谁应该或更适合承担因物业造成的损害而造成的风险,而不是谁不当地行使物业管理权限,造成物业造成的损害被盗、强盗或占用,不利于保护受害者。
其次,在责任要求问题上,根据法国对因果关系的实际判断,没有采取统一的判断标准,但在案件中,法院根据事件类型的需要,决定是否存在宽松或严格的因果关系,在实践中没有明确放宽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件责任结果,受害人有时由于法院严格确定因果关系,不易向车辆领导要求损害赔偿。
第三,在免责的问题上,法院也经常从宽处理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过错等免责事由。
因此,一些学者批评,由于实际立场,交通事故的责任越来越失去了其标准功能和存在价值;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弱者,以受害人的过错为由减少赔偿金额,明显不符合一般公民的正义关系;责任创造诱因,鼓励或鼓励车辆经理或其他责任保险人,几乎习惯性地主张不可抗力或受害人的过错,拒绝赔偿或只同意赔偿部分损害,造成无数的争议和诉讼。[49]
经过改革,法国议会制定了1985年7月5日的法律(第85-667号法律旨在提高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地位,加快损害赔偿程序),创建了动力车辆驾驶员或管理人的责任,成为法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Badinter法。
根据本法,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是动力车辆驾驶员或管理者。传统侵权责任法中严格划分人(车辆驾驶员责任)和物(车辆管理者责任)的责任被打破。传统侵权责任法中的归属原则——过错责任(车辆驾驶员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车辆管理员责任)之间的明确区别也被超越。[50]
法律规定的责任要素有三个:损害;因果关系,法律用相对宽松的牵连关系(implication)代替了因果关系;事情,但仅限于不按固定轨道行驶的路上动力车辆。[51]
在免责理由方面,法律禁止或限制了传统侵权责任法中可以提出的大量免责理由。不可抗力或第三人行为不是免责理由。对于非驾驶员来说,在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受害人的过错不构成免责理由,除非受害人的过错严重到不可原谅的程度,而且是交通事故的唯一原因,否则将构成免责理由。所谓不可原谅,是指受害人必须在极其重大的过失情况下自愿行为,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暴露给受害者的风险。受害人是道路交通中的特殊弱者[青少年和儿童(16岁以下)、老年人(70岁以上)和身心障碍者],除非他们打算伤害自己,否则受害者的过错绝对不构成免责理由。1985年7月5日的法律改革是通过对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大量禁止或限制,试图超越传统侵权责任法的思维方式,放弃因果关系的要求,创造另一种独特、更严格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52]
在这种严格责任的发展趋势背后,有其法律、社会、财务等因素。只有在平衡和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成功地解决问题。因此,在严格责任的过程中,法国侵权责任法往往通过立法、责任保险、担保基金等制度,具体实施严格责任追求的目标。[53]
从损害赔偿负担的角度来看,侵权法适用了所有赔偿原则,而不是最高赔偿限额或固定赔偿金额,造成了沉重的赔偿负担。事实上,从负责人的角度来看,真正的问题是如何分散和转移交通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风险,以减轻负责人的赔偿负担,而不是盲目追求严格的责任,个人承担严格责任后的所有不利益。否则,严格责任的另一面是严格责任,可以解决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需求,但不能解决负责人的损害赔偿负担。
因此,侵权责任法本身有其极限,不能完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在责任严格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有责任保险制度的媒介。只有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解决赔偿负担过重的问题。20世纪30年代,法国最高法院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件的责任适用于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开始成为保险市场上迫切需要的商品。自1959年4月1日起,法国国会通过立法全面强制动力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投保,成为强制性政策保险。
责任保险制度的存在,在财务上,可以解决严格责任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赔偿负担问题;在法律上,它也促进了严格的责任,获得更合法的基础。责任保险对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所采取的态度也有重大影响。如果负责人已投保责任保险,实际负责赔偿,将是责任保险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更容易同情受害人,关心损失是否填补,相对容易忽视是否会过度增加赔偿负担。这种态度自然很容易促使法院尽可能放宽责任要求,扩大责任范围,使损害赔偿责任容易建立,并朝着严格责任的方向发展。责任保险制度的存在是促进法国交通事故损害责任严格发展的重要因素,也使责任车辆逐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