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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债权的索赔权应从合同确认无效开始计算

时间:2022-05-27 21:4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时效计算:实践中的理论纷争和紊乱。
在理论和审判实践中,关于如何计算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财产返还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性存在争议。一般来说,有确认无效、签字或开始履行、履行期届满和讨论情况区分情况。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性的规定》(草案)第十条中,有三项方案供讨论:一项方案应从履行期限届满起计算;第二项方案应从合同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第三个方案是区分情况讨论:当事人根据合同的有效性签订和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而提起诉讼,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合同确认无效后,诉讼时效期应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或者虽然没有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但权利人根据债务人的预期违约情况提起诉讼。如果债权人知道或预期违约,则应从债权人的期望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提起诉讼基于无效的合同,返回财产由于合同的确认是无效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和时效期间计算从合同无效的日期。
(一)说确认无效。
这种观点认为,债权的索赔权应从合同确认无效开始计算。主要原因是:合同无效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只有当判决或裁决确认合同无效时,权利人才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法院或仲裁机构未确认合同无效。在实践中,当事人经常遵守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返还不当利益的法律后果,返还时间通常由判决或裁决确定。这个日期很清楚,很容易实际操作[2]245。一些学者还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则上应从合同无效开始计算,但除[3]378导致现有秩序混乱。
不可否认,合同无效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在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之前,当事人往往不敢确定合同是否无效,因为他们不知道合同无效。虽然他们知道合同无效,并且没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但他们将无效合同视为有效合同,因此处理,因此,这种观点是相当合理的。然而,这一观点反对合同无效前后的要求,忽略了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一种可能的结果是在有效期内给予有利的待遇,这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例如,在贷款案件中,无论合同是否有效,C都有责任归还本金和利息,但A甚至在合同有效期内获得了4个要求。出乎意料的是,它可以在无效判决后声称并恢复,这对C是不公平的。显然,机械适用是无效的,这可以完全避免时效制度的不稳定性,这带来了4个要求。
(二)签署或开始履行说明。
合同理论认为,《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律情形。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无效合同时,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无效,其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当事人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签订无效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无效,由于签订无效合同的过错,诉讼时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5]。根据开始履行,签署的合同不一定履行。此时,债权的请求时效过早,诉讼时效期应自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之日起计算。由于合同无效是当事人应该知道的事情,因此,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时,他应该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当另一方收到付款时,合同无效,当事人没有法律依据,并返还[6]。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对当事人来说太严格了。事实上,这是一个假设,每个当事人都是一个法律专家,并且有权确认合同的无效性,这两个假设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同时,这一理论并没有考虑到合同是否对当事人权利的存在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对于购买案件中的V和K,合同是否被确认无效,其索赔的实质是非常不同的。如果合同有效,V或K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可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甚至终止合同;相反,如果合同无效,则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只能要求另一方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由于此类合同是否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可以声称的权利是不同的。因此,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由于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的索赔权和赔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否则,对当事人的诉讼时效制度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后,该类合同开始计算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诉讼时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