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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我国劳动法实际上是按照“自然演进”的逻辑

时间:2022-07-26 21:26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虽然固定劳动合同只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形式,但固定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唯一形式,由此决定的劳动合同具有重要价值。
3.1.劳动合同的有限期限真正实现了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期限的自由,劳动者就没有自由流动的权利,劳动合同与封建卖身契也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可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实现劳动所有权的外在形式,劳动者选择劳动合同期限的权利是劳动所有权的保障。
3.2.拥有劳动力独立产权的劳动者是其作为合格市场主体的前提资本。劳动力和土地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素。市场经济需要每个人的参与和自由竞争,不能缺少劳动者作为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合格的市场主体,劳动者必须是拥有完全产权的劳动者郑晓华:大陆法国民法劳动合同的期限。
3.3.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劳动者有权决定劳动期限的长短,可以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自由就业原则可以增强员工的流动性,保持劳动力市场的活力,促进劳动力市场规模的有效增长,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民法时期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使劳动者有权控制自己的身体和智力,可以向资本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拥有货币资本的所有权,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工资。这样,通过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和资本提供了可交换的对价: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在这里,劳动合同,包括期限,可以在形式上满足民法对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双方地位平等,根据市场均衡价格确定劳动力价格,不超过经济强制。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不仅解放了劳动力,而且满足了资本主义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有效地促进了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四大陆法制民法时期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启示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4.为了建立市场经济体系,必须加强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与市场经济体系的契合研究。在民法框架内,内地法律国家的劳动合同一度以固定期限为唯一形式,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然而,我国对内地法律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研究忽视了内地法律民法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重要阶段,因此不明白劳动合同固定期限是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的原则。
4.2必须正确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性质。通过对立法依据和法律实施效果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固定劳动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是劳动制度市场化改革的产物。因此,我国《劳动法》有三个本质特征:其主要目的是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而不是其声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的劳动制度相当于大陆法制民法时期的劳动制度;其劳动合同具有民法属性。这是我国《劳动法》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一般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例外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根本原因。因此,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已成为必然现象。
我国劳动法实际上是按照“自然演进”的逻辑,“拿来”为了满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唯一形式的劳动制度,以满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就立法理念和效果而言,与内地法制劳动法作为私法公法的结果不同,虽然中国的劳动法被称为“劳动法”但其性质属于民法,即“公法私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