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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时间:2022-07-26 21:2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前言
随着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在许多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现象和新问题;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个人利益发生碰撞,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复杂,决定了重新思考和定位的必要性。从法律角度分析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确保高校正常运行秩序和学生良好的成长环境,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代表理论
代表理论包括特殊权力关系理论和宪法理论。
(1)特殊权力关系理论。特殊权力关系最初起源于德意志中古领主与家臣的关系,后来德国学者发展了这一理论。特殊权力关系是指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特殊而密切的关系。这一理论应用于高等学校教育领域。其实质是:高等学校按照教育法律法规管理学生时,以公法主体的身份出现。高等学校根据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能,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和教育管理,学生有义务服从和容忍这种管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服从关系称为特殊权力关系,本质上应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特殊权力关系体现了国家利用公共权力直接控制教育的教育理念,强调学生对学校的高度服从,即对国家的高度服从。二战以来,世界各国逐渐形成了保护国民受教育权利的教育理念。在高校管理中,他们逐渐主张保护学生的基本权利和利益,限制国家对教育的过度直接干预。因此,这一理论逐渐受到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批评,如日本学者。
(2)宪法理论。根据宪法理论,公立高等学校在性质上被认定为政府机构,因此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自然应适用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益关系,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益应受宪法保护。宪法理论的本质是,高等学校在处理和惩罚学生时,应当确保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剥夺这些基本权利的,必须执行法律正当程序,一旦没有法律正当程序,侵犯基本权利的学生可以诉诸法律寻求救济和保护。例如,在美国,《美国联邦宪法》在修正案中提供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免受政府和其他机构侵犯的特定程序,当然也适用于州立大学和学院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2.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代表理论
(1)契约关系理论。根据上述传统的特殊权力关系理论,高等学校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脱离法律的天堂。因此,在20世纪60年代,契约关系理论应运而生。本理论认为,高等教育关系应完全脱离强制权力的作用和影响,完全脱离行政法律关系,成为民法平等的契约关系。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地位应当平等,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目的签订教育合同。“教师(代表学校)和学生不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也是消费者与被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合同(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2)自治关系理论。欧洲大学自中世纪以来就有自治的传统,大学几乎不受政府的控制和指导。在这种背景下,大学的地位与行业协会相似,是一个知识共同体,其内部纠纷大多是在自治的框架下解决的。自治关系理论认为,大学师生不仅是一个抽象的知识共同体,而且是一个概念、职业、社会地位和声誉的综合利益共同体。因此,大学生经常向法院起诉母校,这是对传统文化价值的一种损害。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应该是“笔墨官司笔墨打”,也就是说,通过大学内部的投诉来解决,而不是轻易诉诸法院。世俗权力对大学内部裁判权的容纳也是对大学理想的尊重。
综上所述,对于高校与学生的关系,理论上有传统的特殊权力理论,其他理论是在其发展和修正的基础上,这些发展和修正的目的主要是减少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过度直接干预,削弱高等教育的公共权力,更好地适应现代教育更新发展和教育实践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