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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教育管理权具有行政权力的特点

时间:2022-07-26 21:2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合理界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思考和建议
合理定位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仅是完善高等教育立法的基本前提,也是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科学发展的重要环节。解决这一问题,既要体现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先进理念,又要以我国现实为基础;既要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又要照顾我国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不断完善立法,改变立法滞后于司法实践的现实。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以下方式定位。
1.正确区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合理定位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识别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现实,明确了复杂的学生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防止混淆民事法律关系与教育管理关系之间的界限。如上分析所示,高校与学生之间确实存在平等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但笔者认为并不是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也不是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双方法律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应该是直接行使与学校教育管理职能和与学生受教育权相关的教育行政关系,后者的性质应该构成双方法律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2.在立法上完善学校与学生教育管理关系的性质
教育管理权具有行政权力的特点,本质上应属于行政权力,反映国家的意志。学校对学生具有较高的主导地位,但与一般行政权力不同,应属于特殊行政权力。笔者认为,教育管理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这就决定了学校在实施这种教育管理行为时,不能像一般行政权力那样充分利用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也不能将学校从事的所有教育管理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部分学生的纠纷不应诉诸法律,而应通过学校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例如,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当学校搜查学生自己的物品时,“只是合理的怀疑,只要搜索范围匹配,只要搜索行为相对于学生的年龄性别和违规性质,没有过度的攻击性,管理行为不侵犯学生隐私,不破坏学生对隐私的合理期望”。此外,在美国法律中,在一般刑事案件中普遍适用的搜查前出示搜查令的程序性做法不适用于学校内部,使学校对学生的具体管理行为更加灵活。
当然,考虑到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活动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国家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注意防止因教育管理活动不当而对学生的合法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学校在处理学生权利与学校利益之间的矛盾时,应当公开、公正、合法,避免不当行为,特别是不合理的搜查、侮辱、体罚等行为,并给予学生知情、异议和上诉的权利。这样,将教育管理活动关系定性为行政管理关系,不仅不会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且更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基本权益。当学生双方发生法律纠纷时,学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权和其他基本权益。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原则和证据规则可以为弱势群体的学生提供更有效、更全面的保护和救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名称上仍应称为教育管理关系更为合适。进一步明确高校与学生的教育管理关系,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是立法层面合理定位的关系,是有效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水平、实现高等教育理念不断更新、促进教育实践不断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只讨论了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部分。在我国教育法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高等教育法律关系迫切需要明确界定和完善操作规范。与司法实践相比,立法的滞后需要随着立法的深入而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