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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环境保护的法律控制和协调能力

时间:2022-09-08 22:3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1.完善与西部退耕还林还草有关的法律法规
(1)明确退耕还草与农牧民原签订的土地经营合同的权利义务。退耕还草不是对原土地承包合同的否定,而是国家行使土地使用控制权的具体表现,因为原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期没有变化,承包人仍有权在土地上种植和收入[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条件,营造有利于退耕还草的法律环境,有效保障退耕还草决策措施的实施。
(2)在《退耕还林条例》中,增加退耕农民对林产品的处置权。目前,退耕农民对生态林的处置权受法律限制,未经政府许可不得任意砍伐森林,导致生态林种植对农民缺乏激励。生态林处置权的不完善,使农民对生态林未来收入的预期不确定,严重抑制了农民种植生态林的积极性。只有允许退耕农民自由处置种植的经济林,才能真正体现《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谁造林.谁所有.谁收益”原则[9]。
(3)必须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我国初步建立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保护管理单一法律为内容的国家法律制度。但环境保护的法律控制和协调能力还不够,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a.法律制度内部协调,消除内部矛盾;b.环境法律体系必须与市场经济相协调;c.环境立法必须与环境执法相协调;d.国内环境法必须与国际环境法协调[10]。
(4)加强法律制裁。缺乏环境保护概念必然会影响相应的执法力度。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机构,改善执法条件,加强执法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同时,要理顺环境执法制度,解决执法机构职责划分不明确的问题,特别是要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有效规范环境执法行为。还要加强现场执法,认真查处各种违法行为,落实环境执法责任制。例如,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特别设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故意或过失污染环境.各种破坏资源、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类似的措施实际上是退耕还林还草.可持续发展是必要的。
2.修改一些不合理的法律法规。
(1)有针对性地放宽林粮间作。林粮间作具有良好的生态优势
结合林粮间作的生产实践,通过实验研究,认为林粮间作具有林果带距小、作物保护效果优于其他保护林的优点;林粮立体种植,光.热.充分利用水等自然利用;林粮根系分布不同,可充分利用土壤养分;林粮优势互补,经济效益好[11]。建议有关立法机关在听取林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修订《退耕还林条例》,适当放宽退耕地林粮间作政策。当然,对于不适合林粮间作的退耕还林,禁止任何形式的套种。
(2)退耕还林还草补贴按粮价实行浮动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按粮价实行浮动补贴。改变现行补贴标准为固定现金的政策,根据当年粮价上涨和退耕地最低产量,退耕还林还草补贴.其实,这是一种保护农民利益不受损失的政策。如果农民不退耕而是种粮,他们将从粮价上涨中获得多余的利益。而且,由于粮食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即使粮价下跌,农民种粮也不会造成太大风险。因此,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的初衷与退耕还林政策的初衷是一致的,即“粮食换生态”。
3.依法保障建立退耕还林还草相关机制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十多年,各类相关后续机制的建立已提上日程,主要包括:
(1)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即市场化经营模式,确保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既能最大限度地补偿退耕农民的损失,又能保证生态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渠道[13]。
(2)后续产业的发展机制。后续产业的发展是长期保障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途径,是促进农民增收增收的途径.实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基本措施。
(3)退耕还草的绩效考核机制。只有制定退耕还草工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以上相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不应仅仅是林业.农业和其他部门的职责,法律也应该发挥自己的指导和保障作用。建议立法机关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使这些制度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