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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债务承认和同意履行债务的推定

时间:2022-09-08 22:3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债务承认和同意履行债务的推定
时效期届满后,债务人承认债务的,导致时效抗辩权的消灭。债务人知道时效完成后承认债务的,当然构成对其时效利益的放弃。但在债务人不知道时效完成的情况下,其对债务的承认是否可以推定为放弃时效利益是理论争议的焦点。
严格来说,既然放弃时效利益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就必须以债务人知道时效期届满为条件。如前所述,如果真实面对现实生活,就不能不承认债务人在时效期届满后履行债务或承认债务,大多发生在不知道时效完成的情况下。正如上述日本现行判例所推断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债务人知道时效完成,就不会承认债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债务承认被认定为放弃时效利益似乎没有事实依据。但基于以下原因,笔者对此持相反看法。
首先,民法当事人接受或者放弃法律利益的推定,无论是基于维护法律秩序还是保护当事人利益,都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义,甚至不是基于当事人“最有可能存在的真实意义”以此为依据。中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未表示放弃继承的,推定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不表示接受的,推定为放弃遗赠。上述不同的待遇与其说是基于社会生活习惯,不如说是基于立法者对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不同保护强度。因此,承认债务的债务人是否有放弃及时性利益的意图,可以根据立法目的来确定。
第二,在现实生活中,在不知情时效完成的情况下承认债务的债务人,其所在地“不知”是的,通常不是什么“时效期届满”事实,但根本不知道或不知道诉讼时效制度本身。因此,虽然承认债务的债务人主观上无意放弃时效利益,但在诉讼中,债务人对其进行了诉讼“不知”亦即“不愿”很难证明:首先,对于期限届满的事实,债务人不得证明民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包括期限、计算、暂停、中断等)“不知”;其次,债务人很难证明其不知道债务的存在或债务履行期等基本事实。可见,所谓“债务人在不知道完成时限的情况下承认债务”这可能是一个客观事实,但很难成为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相反,根据承认其债务的债务人,“应当知道”诉讼时效规则及“应当知道”诉讼时效期满的事实,推定其意味着放弃时效利益,可以在法律上成立。
总之,如果没有相反的含义,承认债务应推定为同意履行债务。债务人承认其债务不超过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承认其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明确的承认表示“同意履行债务”鉴于其主动承认债务行为的目的,当然要推定其有此意思;二是债务人通过债权人主张债权或者为债务履行催告而承认其债务,只要其债务承认不包括相反的含义(即明示其“虽然承认债务的存在,但不同意履行债务”),应推定其同意履行债务。原因是债权人主张其权利的行为,包括债务履行催告,已经表明了其行使权利的立场。在这方面,如果债务人想对抗,他要么忽视,要么明确表示他不履行债务。如果他通过催告承认债务,并且没有相反的含义,他当然应该断定他愿意履行债务。当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以自己的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或委托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同意履行债务的意义更加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