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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宅基地私权处分一直稳居“十大争议焦点”之列

时间:2022-09-19 22:4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宅基地私权处分一直稳居“十大争议焦点”之列。然而,戏剧性的是,经过旷日持久的争论,这一问题于2007年10月生效的《物权法》在宅基地私权处分问题上以第153条授权虚摇一枪“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完成未完成的事业,立法者最终选择了“逃逸”。[1]然而,现实中的重大问题永远不会是立法者造成的“逃逸”而消失后果是法律解释的适用陷入了混乱。以首都北京的审判工作为例,在短短几年内,各级法院对农民住宅出售合同的态度当然无效,[2]或虽然无效,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3]或只是确定有效。[4]全国各地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混乱,可见一斑。在系统极度匮乏的领域,我们不能幻想缝纫的解释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我们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立法研究。笔者认为,立法者在最后一刻选择逃跑是一种发人深省的无奈之举——之前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不足以为国家立法提供充分的支持,立法论上的研究任务远未结束,不能因为《物权法》的出台而谢幕,而应该在暂停处重启。
之前讨论的争议焦点及其盲点
《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以下所用)为征求全民意见而公开出版“草案”一个词,如果没有特别的说明,都是本稿的缩写。)第十六二条第一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集体同意,可以将房屋转让给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民;房屋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虽然这一严格限制农民住宅处罚的规定在最后一刻被排除在物权法之外,但未来仍有可能成为未来“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继受。根据限制性规定,农民不仅不能单独处分宅基地使用权,而且自有住房自由也将丧失:从集体寻找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买方,[5]说服买方不申请免费宅基地,接受旧宅基地,即使有幸交易,价格不平衡也是不可避免的。自2005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员在民法学会(扬州)年会上披露草案以来,理论界一片哗然,许多学者提出了批评。[6]江平先生的一句话是许多批评的最佳总结“从农民、房屋和所有权的角度看问题”。[7]正是从农民的角度,我们看到了“工业下乡,农民进城”已成为中国人民的共识,在政策鼓励下,数亿农民汇入大迁徙洪流。国家应保证其与城镇居民平等竞争,这是保证其财产处分自由的最佳原因。在农民的财产中,他们的住房无疑占据了最重要的地位有权都是肯定的。“如果立法者在私法所有权(概念)中插入一些与所有权名称不符的东西,自然就不能有效保护基本权利”。[8]这一限制性规定是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名,将名称与所有权概念不符,严重侵蚀了农民主要财产所有权的内涵。正如布莱克斯通所说,“所有权远不止是一种财产形式,它具有丰富的经济内涵和政治内涵”。事实和理论早已雄辩论证“所有权反映在人权中”这一命题。[9]这种严格限制农民住宅处罚的做法,几乎把所有农民视为准“禁治产人”正如一些学者所攻击的,虽然农民是弱者,但不是弱智,[10]这种“家父式保护,不要。[11]因此,农民必须尊重对自己房屋的处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