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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反对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处分的观点

时间:2022-09-19 22:4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在之前的争论中,主张限制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宅基地由村民免费使用,具有社会保障功能,不属于私有范围,不能随意转让;第二个原因是农民会因为暂时的困难而放弃宅基地,从而掠夺城市化过程中应该享有的长期利益;第三个原因是这会造成土地浪费,因为卖房子的人仍然会寻求其他宅基地,甚至一些罪犯会利用漏洞出售宅基地;第四个原因是允许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这将刺激土地投机风向农村蔓延,“小产权房”绕过国家征地规划政策的非法交易也可能合法化。笔者认为,后两个原因是不能接受的,因为首先,目前土地浪费的根源之一就是限制流转造成的低利用,浪费的另一个根源就是不分青红皂白“增户则增地”宅基地分配制度具有宅基地分配制度“先天”制度缺陷不是放开流通后才出现的“空子”;其次,“小产权房”这些现象只是国家土地收入与集体土地收入竞争的结果,这是对非法建筑的调查和处罚。即使允许农民出售房屋,有人以出售房屋的名义开发房地产,也只是为了避免对非法建筑的法律调查和处罚。归根结底,后两个原因都涉及到执法松懈的后果,不应该通过限制农民的财富自由来解决,事实上,不能这样解决。
但前两个原因与社会正义有关,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9亿农民的社会主义国家具有重要意义。至于第一个原因,虽然有学者通过理论论证直接否认了土地的社会保障色彩,[12]但没有人能否认,中国仍将长期依赖“土地承担社会保障”解决绝大多数农民的生活问题。[13]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的社保色彩不容否认。尽管接受了其社会保障特征,但一些学者认为,无偿分配的宅基地使用权就像一次性福利,“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取得后,其生存保障使命即告终”。今后如何处理应该听尊大便,所以还是可以自由转让,继承。[14]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合适。领取养老保险金后,可以自由处分,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权利不可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及其主体“户”存灭与其始终相称,与领取权相比。第二个原因也有其意义——在尊重农民决策自由和能力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承认,数千万文盲农民在买卖房屋等重大交易中谈判能力较低,至少远低于普通城市消费者,所以给予特殊保护是合理的。在宅基地私有权交易中,不允许直接销售宅基地使用权,引导农民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权利,因地租增加或征收补偿而受益,确保农民在城市化发展中享有应得的利益。[15]
此外,笔者认为,决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应转让或继承有三个原因(但集体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民转让或继承除外):第一,土地有时耗尽,但人们无穷无尽。如果允许这种自由分配的使用权自由转让或继承,中国的宅基地授权制度只能授予而不能回收,所有的宅基地都可能无法回收。我们可以知道,这种福利分配思维在没有复杂操作的情况下是不可持续的。在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教训——隋唐时期实行授田制度,将与农民分割的田地分为露天和桑田。桑田允许永业田自由买卖,而露田则在丁死时由政府收回。随着人口的扩大,政府掌握了它“公有”露田迅速转化为永业田,最终导致授田制崩溃。[16]第二,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继承,其原本模糊的规定性将更加模糊。比如它的存续期,目前立法模糊不清,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有学者总结说,习惯法已经成为无限的,这是一个无奈的总结,以及上述原因“其一”中的“土地有时会耗尽”也相冲突。当本权依制度的目的相对静止时,以下问题并非不确定,但一旦本权转让和继承放开,只能依靠不合理和不合理的立法目的“习惯法”填补制度空间。[17]其他问题,如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等,需要特别澄清,其中大部分只有在宅基地使用权静止时才有效。第三,不足以维护“一户一宅”重要原则。面对中国人口对土地的巨大压力,“一户一宅”原则是遏制土地浪费的关键闸门。许多学者被房屋继承和转让造成的宅基地用益流转所迷惑,经常主张“一户一宅”脱离现实,应当废除。笔者认为,要认真认识现行法律法规“一户一宅”真正的意义是,一个家庭只能有一个具有社会保障特征的家庭“宅基地使用权”,而不是任何农民只能单独拥有一所房子。如果把现行法律的规定理解为消除结果上的两极分化,实现形式上的平均水平,那就是对法律的贬低。理解了“一户一宅”我们可以理解禁止具有社会保障特征的真正意义“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通的必要性,原本停留在表面印象中的人,也可能会做出积极的探索——如何保持自由流通的必要性?“一户一宅”维护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特征,满足宅基地私权流动的实际需要?而不是一见私权流动“一户一宅”闸门一拆。
可见,在保证农民住宅所有权处分自由的同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确实要更加谨慎。而在之前的整个讨论过程中,争议双方实际上擦肩而过。反对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处分的观点,都是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处分的自由判断出来的,但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和存在关注不够。支持限制宅基地处置的观点只强调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这似乎证明了农民必须作为处置自己住房的受害者。当然,我们不能根据自己的立场达成共识。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对房地产关系的先入为主,导致盲点的出现。这一限制性规定不仅作为讨论的起点,完全照搬了国有土地上强制捆绑房地产的交易模式,而且双方似乎都以该模式为标准,缺乏必要的批评。事实上,这种模式只是对制度简化的片面追求,并没有对效率、公平性和现实情况的需要给予足够的关注。在市场化相对充分的国有土地上,可能几乎无法应对。在农村宅基地上,情况远为复杂。因此,宅基地私有流动系统的设计应从重新定义房地产关系开始,这也是反思国有土地上强制捆绑交易模式的好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