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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低碳经济立法实施的法律制度

时间:2023-02-22 23:1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软法治理
首先,就低碳经济立法的模式和名称而言,要遵循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方针和原则,重视低碳经济立法的主导作用。因此,低碳经济立法应采用概念模式,而不是在最初的低碳经济立法中过度采用实用模式。概念法模式作为环境立法的一种常用形式,其最大的优势在于概念法本身强调了环境主义概念在法律规定中的实施。这种立法形式要求国家有关机关,包括国家立法部门,在涉及立法、改革、废除相关法律文件时,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思想和生态主义的需要,在设计具体法律规定时,首要考虑的不是通过法律解决具体的环境问题,而是注重宣传不同主体已经达成的共识环境概念,然后通过国家在概念层面的指导,使多元化的利益主体最终通过妥协和协商实现法律预定的目标,如《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环境法规是典型的概念法模式。上述概念环境法分别坚持“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生态主义理念。实用法模式与概念法模式非常不同,但在立法过程中主要强调法律规范解决环境问题的实际效果,当不同类型的环境问题出现时,国家推出不同内容的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管理工具,禁止和控制不同主体的行为,实现消除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行为的作用。结合低碳经济自身运行的要求,鉴于低碳经济的实现在某种意义上更依赖于法律实体自我理性选择的意愿,低碳经济立法的主要目的应注重低碳经济发展的共识意识,使低碳经济实体形成低碳生活和生产行为习惯,通过概念指导,即使没有机制和规范,相应的不同实体也会以低碳标准要求自己,内化为自己的潜在行为习惯。因此,为了突出低碳经济的促进意识和倾向选择,低碳经济立法应该是低碳经济促进法,立法目的、原则应该被社会主体广泛接受,属于低碳发展的共识认同情境,主要用于实施低碳经济的生态环境概念,该概念很容易引起社会主体的共鸣,并转化为外部一致的低碳行动。
二是低碳经济立法实施的法律制度要体现协商性和民主性,摒弃僵化的硬法约束特征,赋予低碳经济实体合理选择的权利,利用软体系具有激励性和引导性利益的优势,鼓励低碳经济实体走自我约束和低碳发展的道路。在低碳经济发展立法领域,相应的软法律体系应重新界定国家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尊重和促进低碳经济实体的自治、自我生存和自我创新能力,鼓励不同利益相关实体分享低碳经济发展的不同作用,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发挥不同作用,鼓励更多实体参与低碳经济发展,积极促进政府与低碳经济实体在低碳领域的合作;低碳经济立法中的软法律体系应使公私低碳实施实体发挥各自的优势,根据合作伙伴关系共同调节各种行动和职能。例如,企业可以依靠自愿,通过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博弈,达成不同类型的非强制性低碳经济发展规范和规定,包括企业主体、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公众签订的自愿减少碳排放合作协议,遵守这些协议可以促进不同主体自身利益的实现,各利益主体自然会自觉保持规则的软效果,最终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的愿景。首先,在低碳经济发展的宏观控制领域,大力实施低碳发展企业主体的财税激励立法措施;其次,在低碳经济发展的微观影响领域,主要促进低碳消费方式的低碳立法,使人类消费行为和消费结构更加科学,努力解决人类生活环境危机,本质是形成以“低碳”为导向的共生消费方式,使人类社会系统工程的各单位和谐共生。首先,在低碳经济发展的宏观控制领域,大力实施低碳发展企业主体的财税激励立法措施;其次,在低碳经济发展的微观影响领域,主要促进低碳消费方式的低碳立法,使人类消费行为和消费结构更加科学,努力解决人类生活环境危机,本质是形成以“低碳”为导向的共生消费方式,使人类社会系统工程的各单位和谐共生。通过加强低碳消费生活立法,倡导消费者选择无污染或有利于公共健康的绿色产品,引导消费者注意垃圾处理,不造成环境污染,鼓励消费者改变消费观念,倡导自然健康,注重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和能源,实现可持续消费。
第三,低碳经济立法对政府责任的规定要明确具体,最重要的是加强政府发展低碳经济的义务和落实低碳标准的责任。在传统环境立法中,重视政府环境权力、轻视政府环境义务的错误倾向,容易导致现实生活中重视控制、轻视服务,也是环境立法在调控政府第一性环境责任内部关系方面的错误,导致政府环境权利义务失衡,政府官员放松环境保护责任感和义务感。为避免这种负面影响,低碳经济立法应避免政府责任缺失的漏洞,因为缺乏对政府行为的有效规制。因此,在低碳经济软立法中,需要加强地方政府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领导责任制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要切实可行,确保低碳经济发展的公共利益能够符合政府目标,实现低碳经济立法目标能够符合政府的运行过程。此外,特别是地方政府应规定相应的低碳教育责任,确认政府有相应的低碳经济发展知识和技能培训义务,通过相应的教育活动促进公民生产和维持低碳发展责任感和正确的低碳生活决策能力,规范低碳教育机构建设、资金投资和奖励,提高公民环境道德水平,内化为公民低碳发展意识,使人类社会从高碳文明时代进入低碳文明时代。
第四,低碳经济立法所选择的软手段应具有实际意义上的实施性和保障性。低碳经济的硬法推进机制是基于政府的禁止和许可,但软法排除了上述硬条件,使软法具有自治性和合理性的核心,但也需要必要的监督机制,以确保低碳软法的性质不脱离法律属性。低碳经济软法的监督机制应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力量主要包括国家强制力和舆论力量。国家强制监督主要是承认软法的法律来源地位,使其成为环境执法或司法的依据,或者在没有具体环境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低碳经济软法可以发挥其一般性和原则性优势,可以进行比较和援助;舆论监督力量可以使低碳经济软法的认可主体受到公众的关注,特别是相应主体在承担较高的社会环境声誉评价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低碳发展义务。低碳经济软法的内部监督主要强调低碳经济软法对象的自我监督机制,特别是行业社区之间的监督,必须承认行业社区章程和协议的法律效力属性,一旦行业社区成员违反行业标准和共同低碳协议,其他行业成员可以起诉违约或强迫成员履行低碳标准和共同义务,否则成员不应继续享受社区的优惠政策,同时在条件下也可能承担更重的惩罚责任,这符合平等权利义务的原始含义。
中国选择“软法治理”作为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法治道路,对低碳经济的立法理论和现实中促进低碳经济的实际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低碳软法独特的灵活性、开放性和自愿性可以更符合频繁的社会调整和各种社会变化的要求。低碳经济软法治理进入我国环境治理领域,也反映了我国治理模式从环境治理向环境治理的转变过程,是治理主体分散过程的必然结果。由于许多主体的参与和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主体的积极性,法律实施成本较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更加和谐,避免了许多冲突,节省了社会资源成本,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的价值追求。可以说,低碳经济软法治作为法治道路更有利于生态文明的进步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