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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低碳经济的发展与软法治理路径的契合

时间:2023-02-22 23:1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低碳经济的发展与软法治理路径的契合
首先,低碳经济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特点,使低碳经济的推进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的特点。因此,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不仅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简单地干预和管理低碳经济的公法,而且不仅基于个人或权利标准的私法,而且应该是“公私”的法律,介于两者之间,具有“公法”和“私法”的特点,平衡协调的特殊类型。如果低碳经济发展只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政府的控制措施可以非常简单,如通过不断监督经济活动,发布行政命令控制手段约束相应主体的经营活动,企业主体规定碳排放技术标准和相应的碳排放总量,以实现政府规定的碳排放目标,政府成为低碳经济的控制者和领导者,低碳经济失去了经济地位,成为政治现象和政府行政行为。然而,低碳经济的发展与政治行为相去甚远。它本身是公共的,但它不是简单的公共事务。相反,它更多地涉及不同利益相关者的私人事务。典型的例子是企业经营行为的选择和个人消费者消费行为的选择。有时候,公共权力不应该也不能完全承担。如果我们鄙视企业和消费者参与主体的利益博弈,低碳经济发展的载体就会转化为政府事务,最终成为政府的口号和宣言。因此,低碳经济的发展应该是开放的低碳经济发展体系与广泛的公众参与相结合,从一个方面说明了公民参与涉及公共利益的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公民的广泛参与也是区分传统命令、控制、服从和服从的管理模式。公民的广泛有效参与是低碳经济发展的核心。
其次,低碳经济的科技要求低碳经济立法必须能够立足实践,根据国情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做出快速积极的反应。由于经济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围绕低碳发展的各种技术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例如,当世界关注低碳经济发展的低碳减排技术时,美国大学和国家研究机构在“二氧化碳回收法”方面取得了世界级的“研究水平”。二氧化碳的回收和储存技术是抑制地球变暖的独特技术。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从二氧化碳排放源有效地“分离和回收”二氧化碳技术;二是二氧化碳安全长期“储存”技术,比低碳减排技术更有效。因此,与低碳技术的发展相比,低碳经济立法的理解能力有限,这往往导致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无法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难以解决社会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如果低碳经济发展以硬法规定,具有明确性和统一性的固有优势,但作为硬法,由于立法过程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如果通过传统立法过程制定硬法,直到低碳经济发展法制定,社会发展实际和科技水平发生了新的变化,法律可能落后于社会发展,浪费立法资源。由于其自发性和灵活性的特点,软法有效避免了硬法的上述不足,以最小的立法资源消耗满足了社会转型时期及时有效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因为需要保持自身的稳定性。此外,硬法不能经常修改和补充来调整其标准内容,这可能导致硬法治理与低碳经济的实际发展脱节。
最后,低碳经济本身强烈的道德伦理属性要求低碳经济的发展更多地依赖于自我遵守,而不是被迫。低碳经济发展涉及的法律主体和利益诉求是多样化的。低碳经济观念的实施最终必须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中得到充分的自省。只有当不同的主体意识到低碳可以成为自我坚持的概念,这种自我内省转化为自我规范,才能产生和延续有利于群体整合的低碳概念体系。根据哈贝马斯的理论,在要求个人与国家合作的“善治”领域,必须探讨“反应反思”和“程序主义”的法治范式,确保平等对话、自主协调、平衡控制、互动反应关系的建立,通过相关程序、组织和能力的规范,促进社会制度实现民主的自我组织和自我规范。因此,如果低碳经济的实施只以国家硬法的形式出现,就会导致国家法律形式过于僵化,对个人自由和社会自治的限制过多,与许多利益相关者发生冲突和碰撞,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正如哈耶克所说,秩序不是外部压力,而是内部平衡,只有当不同利益相关者满足自我参与和认可的规则,缓解国家硬法对利益相关者的僵化限制,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追求自治的愿望,使低碳经济的发展规则被利益相关者内部遵守。但自发自由的秩序并不是完全放任自流的秩序,这种秩序对人类来说并不尽如人意。人是自为的,总是追求理想的秩序,并为此有所作为。例如,国家设计低碳经济产品补贴制度,降低碳产品成本,消费者选择低碳产品,反过来促进企业生产低碳,最终将消费者和生产者的低碳行为转化为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源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