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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我国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1-12-02 09:07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给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影响,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制度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政府部门高度关注的课题。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中都可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物流安全对保证食品安全至关重要。粮食物流涉及到多环节、多层次、多领域,任何一个环节的安全风险都在逐步地向食品供应链转移,因此,食品物流安全监管应该覆盖“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对我国政府食品物流安全监管模式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但已有的研究多集中在法律、法规、标准和组织体系的构建上,缺乏系统的结合实践,从食品物流各个环节分析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源。基于此,本文以食品物流为切入点,通过对食品物流过程的政府监管模式的完善,达到保证食品安全的目的。
食物物流安全是指食品从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到消费全过程,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危害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消费者病亡或危害消费者及其后代的危险。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食品物流安全可以分为政府监管与民间监管两种模式。国内对食品物流安全的监管主要是政府监管模式,即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食品市场准入、生产加工、对涉及到食品物流安全的诸多环节,流通消费进行直接监督和管理,以保证食品安全和食品市场的稳定运行。当前,我国政府对食品物流的安全监管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真空"和"交叉"管制并存。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划分处于新的《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的过渡期。现在基本上沿袭了分段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在种植养殖、批发零售、餐饮加工等环节,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监管。其中农业、质监、检验检疫、商贸部分别负责粮食供应链的种植、养殖、食品加工、食品流通环节,工商界则负责各环节经营主体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除管制卫生许可证外,卫生部门还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实行全面协调。另外,海关、质监、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安全进行监管。表1列出了特定的功能分布。
这一模式存在着政府职能界定模糊、“交叉”和“真空”监管问题。例如集散批发环节的渠道参与主体批发市场,由商事、食药管理和卫生等部门组成,造成严重的“交叉”监管;政府对食品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没有进行有效监管,造成了滥用现象突出,形成了监管“真空”。
㈡食品的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
食品物流安全监督涉及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准入制度对食品物流的安全监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我国粮食市场准入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生产环节市场准入、流通环节市场准入和加工环节市场准入。粮食生产环节准入制度主要包括:农产品认证、农资投入品准入管理、产地准出制度、粮食流通环节准入制度等。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制度、大型市场自主经营检验制度、食品加工环节准入制度主要包括QS产品认证、HACCP认证、ISO认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书。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的食品物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已经有了很多的名称,覆盖范围很广,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生产环节与流通环节并没有形成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比如,食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认证没有强制性;流通环节中的索证和销售台帐制度虽然具有强制性,但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购销台帐只是形式上的质量追踪服务;(2)大型市场的自主检验缺乏客体的持续监督和主动性,(3)加工环节尚不完善,市场进入与非强制进入相结合的市场进入机制尚不完善。
(三)食品物流安全综合管理和协调机构缺乏权威。
食物安全法明文规定,国务院应设立食品安全专门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协调工作。实践中,卫生部门由于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利益矛盾,无法起到权力主体的作用,也无法对各部门的监管范围进行严格规定和划分,造成协作协调机制的缺失,责任体系和问责机制不健全,食品安全链供给与监管监管分道扬镳的现状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