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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完善我国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的主要对策

时间:2021-12-02 09:09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当前,我国政府对食品物流安全监管基础薄弱,因此,必须在研究国外食品物流安全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现实情况,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食品物流安全监管模式。
一是建立在市场环节基础上的市场准入,形成封闭式食品物流体系。当前,我国的食品物流中,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都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有效进入市场,食品加工业的市场准入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在食品物流中,产品从原材料到成品都是原材料,产品之间存在着一致性与各个环节分离的矛盾,要想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就必须从食品物流各个环节着手,建立公共防御机制(即封闭机制)。因此,政府应逐步在食品物流各个环节推行政府主导、强制性市场准入认证。
其次,提高单一的食品物流安全管理部门的权威。确保食品物流监管效率的前提是各部门分工明确、协调有效。现行《食品安全法》已明确规定,由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并应进一步加强其统一管理,建立一套协调配套的制度,使执法机构分工明确,权责明确,各职能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各自职责范围行使管理职权,各部门共同合作,提高效率。
三是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物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有效保障问题食品退出流通环节。该法从生产、经营两方面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不安全食品的责令召回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有赖于其它制度的配合,首先要依靠供应链各个环节的信息追溯系统和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如果实行包装标识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将在客观上得以实施;其次,应完善不安全食品生产企业惩罚性赔偿制度。
四是建立食品物流安全预警机制。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都由消费者或媒体披露,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因而无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问题食品进入流通领域。为此,建议成立市场科研、咨询、预警机构,评估食品物流的安全风险,向公众提供信息,以及处理非预知的食品物流安全问题。
五是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健全媒体、社会监督渠道。长期而言,消费者、高品质的食品生产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利益是一致、双赢的。国家应积极培育消费者、食品生产者和监管机构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与实践文化,构建消费者、食品生产企业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共赢博弈机制。要积极引导社会监督力量,通过食品生产企业与政府监管机构的协同合作,在食品工业中促使信息尽可能公平透明地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与此同时,政府要鼓励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与知识的普及工作,提倡健康的饮食方式,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我们鼓励新闻媒体就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知识进行公益宣传,对违反该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