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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不健全

时间:2021-12-06 09:11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造成我国实施GAP不良的经济原因和管理因素。
(一)粮食供求的经济动力现象实质上是一种经济现象。因此,首先要从宏观上分析其深层经济原因。刘远举发表于2011年5月27日的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的文章“中国食品安全危机的经济学解读”认为,一方面,在不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总是有一些厂商满足中低收入者对跨境食品的不正常需求(从非必需品变为必需品)的“拖拉效应”所造成的不良需求;新纪元的“剪刀差”,即垄断要素和行政权压榨基层食品生产者,造成实际国内食品价格整体支付不足,造成普遍存在的假货泛滥。
中等收入和高收入者在食品类别上的消费会使一国居民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对食品的需求产生“拖拉效应”。目前国内基尼系数已达到0.97(国家统计局2009年发布的数据),中低收入人群希望购买的食品种类、实际价格与实际购买力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低成本、高价位产品”的畸形需求也随之出现。这种需求在农产品市场上反映出强烈的讨价还价行为和需求的价格弹性极为敏感,将高品种食品的价格拉到低层次。所以,毒奶、红葡萄酒等为毒奶、红葡萄酒等制造了不良土壤。一种因有利可图而感到满足。厂商总是想办法降低成本,降低价格,来满足这一需求。更严重的是“劣币淘汰良币”,倒逼大食品企业的产品价格,而消费者所获得的食品质量已经变得难以捉摸。GAP无法执行并不令人惊讶。
新时代的工业技术与小农户生产的“剪刀差”扭曲了农产品的价格。机械、农业化学品、转基因技术等现代工业技术,虽然已经提高了全球粮食产量,降低了价格,但同时也使人们接受了它的潜力。
的危害。
因此,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发达国家也有牛奶、肉类生产过程中使用生长激素、瘦肉精等问题。只是因为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的农产品国内、国际价格支付不到位、食品安全问题更为突出。
如今,小作坊仍然是中国农产品供给主体,小作坊、小、散、乱地遍及前沿、最基层。有关报道显示,无论是地沟油、药豆芽药、三聚氰胺,还是上述超范围的出口农产品,而真正实施假冒伪劣产品的是那些既没有赚到钱却还在做假。另一方面,它们受多种垄断因素的价格挤压,只要有利润,就能不断向下移动供给曲线,其生存状况不容乐观,各垄断因素形成的新的“剪刀差”迫使中国农产品的最底层供给者只能通过低质转换来生存。因此,膨大剂、催熟剂、苏丹红这几种代表现代工业技术的化学药品,给假冒伪劣行为提供了一种技术可能性,并使假冒伪劣行为更加猖獗。与此同时,这种新的“剪刀差”终于蔓延到全国各地,把中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割裂开来,造成普遍的食品安全危机。
㈡管理要素。
1.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体系不合理。农业流通主体分散,组织化程度不高,存在合作经济组织形式。
而发展缓慢、零散的流通主体阻碍了GAP的实施。另一方面,流通主体分散、分散不利于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成本很高。而流通主体的微小、分散,使农民或小商贩对自身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传递成本过高,农产品供应商对其主动传递质量安全信息的积极性较低,缺乏有效的沟通能力。对我国小而分散的农产品供应企业而言,GAP实施难的致命原因有:一是GAP标准高。举例来说,按照标准,GAP农场周围要设置20-50米宽的隔离带,防止非GAP农场受到外来污染。哪一个农户可以在我国目前分散的小农经济条件下办?第二,运行费用高。首先,GAP基地要做全面的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投资近万元。农业用水及农产品加工用水质量每年要进行一次监测,并对GAP基地的生产及人员安全进行多种风险评估,这需要投入资金。第三,对人员要求高。GAP标准体系的核心是动态地监控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整个生产和加工过程。操作必须在具有相当资质的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目前我国农业一线的主体是妇女、留守儿童和老人,显然不能适应这种现代农业的要求。
2.管理者本身的因素。实施GAP,许多农产品生产管理人员对GAP执行缺乏系统观和全局性的认识,没有认识到局部GAP执行力会影响全局GAP执行力,对执行力理解不到位,出现问题解决方法往往是开几次会做表面文章,没有常抓性。很多地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存在重城市、轻农村重蔬菜、轻大宗商品、重出口产品、轻内销产品等现象,没有将GAP作为一项公益事业来对待,并没有将GAP视为一项公益事业。
3.农产品各个环节的外部监管制度不合理。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由多个部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联合负责,并且各部各司其职。这一设置存在着部门间协调不足、中央与地方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反应机制缺失等问题,产业参与度不够,消费者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造成各部门之间的越位、错位、缺位,对某一类产品,有些环节管得过头或无人管理。现有的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完善,检测资金难以保证,检测能力和范围有限,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农产品总体质量状况。未建立农产品安全信息发布和公众监督机制,消费者对自己购买的必需品是否安全心存疑虑。
4.为实施GAP而制定的法律,政策激励措施不足。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不健全,可操作性差,现行法律法规系统、协调协调、有效性低,法律实施过程缺乏规范和可持续性。为此,各职能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超标农产品的行为,采取的办法不多,力度小,震慑和惩罚性不够。对于检验不合格品的处理,缺乏刚性的手段,无法予以没收或销毁,最终仍将出售给消费者,使农产品的信任度无法得到保证。政府激励机制不够健全,对各地各部门及市民实施GAP结果的效果不佳,也助长了农产品供应者违法行为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