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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买卖合同中对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规定

时间:2021-12-28 15:07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开证条款。
(一)买方应根据合同或交易惯例来确定信用证条款。
关于是否允许转船、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卖方必须提供哪些文件、交单期限、信用证有效期、是否需要保兑等具体条款,最好的办法是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规定。当然买方所提出的信用证,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办理,否则构成买方违约。
但是,从实际情况看,买卖合同对信用证条款有明确规定的,属于少数。大多数的销售合同只是简单地规定以信用证的形式支付。这时,买方到底应该怎样开证?《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在原则上可通过协议进行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应当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CISG第9条还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惯例和习俗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所以,买卖合同中对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规定太过简略,买卖双方可以事后商议,如果因此达成协议,自然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信用证条款来弥补买卖合同条款的缺陷。但是,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这个时候应根据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双方之间的交易惯例决定,如果信用证的有效期中应包括买卖合同规定的付运期,卖方应提交诸如提单、海运等商业单据,根据CIF合同,卖方必须提交保险单等。
当然,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惯例而确定的信用证条款,应当是公平合理的,并且不能与已经建立的买卖合同条款发生冲突。如果买卖合同没有明文规定,卖方没有权利要求买方开出保兑信用证。根据FOB合同,买方不能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保险单或要求提交的提单上注明运费预付费用等等。而且,买方在信用证中所要求的单据是卖方可以得到的,如买方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某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如果卖方根本不会或没有权力签发这一证明,那么这种单据就是无理的。
㈡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效力。
如果买方严格按照买卖合同条款或交易惯例开立信用证,原则上是已按合同履行开证义务。但是,如果买方所开的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抵触,或违反交易惯例,那么卖方现在就应该是有权拒收信用证,并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若由此造成最终卖方延迟交货,卖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卖方是否可以由此解除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和CISG的规定,这一不一致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或不一致并不构成根本违约但如果买方去修改从而延迟开证,因此,从根本上剥夺了卖方在合同下有权期望得到的东西,并对由此严重后果产生了买方已经知道或能够预见的后果,出卖人可以撤销合同。诚然,卖方可给予买方宽限期,限制其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修改信用证,否则该合同将被取消。而且,根据英国法律,如果买方没有开出相符信用证违背了买卖合同条件条款,则卖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这一点在国际货物市场价格急剧上升的情况下尤为如此。
如卖方依市场价格等,不要求买方及时修改不符信用证,则法律上可认定为卖方弃权或买卖合同因信用证条款而发生更改,卖方应严格遵守信用证,而非买卖合同。放弃和变更的不同之处是,放弃通常是暂时的,卖方有权通过给予买方合理的警告来恢复买卖合同规定的权利。例如,EtablissementsChainbauxSARLv.HarbormasterLtd(1995)1Lloyd'sRep.303一案,McNairJ表示,如果一方签署了一项履约时间是该合同的实质要件,但是,它任由另一方一再拖延,那么它必须再一次将履行期限提高到合同实质要件的地位,也就是,它必须向对方发出通知,在合理期限内让对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果另一方再一次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则该方可取消合同。而且更改是永久的,一旦卖方接受不一致信用证,这种不一致信用证的条款就会代替原来的相关条款。买方和卖方应严格按照新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Alan&Co.v.ElNasrExport&Import(1972)1Lloyd’sRep.313是最典型的判例。本案中,法院即认定,卖方因装运货物和提示单据而放弃信用证必须为保兑的权利要求,应当立即开出,这实质上等同于更改销售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和装船日期。而且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2004年度重上字448号亦承认,信用证条款的改变会影响买卖合同条款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