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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NAFTA协议的直运规则

时间:2022-01-01 18:14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美国原产地规定”-北美(NAFTA)模式。
1992年8月12日,美、加、墨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该协议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也宣告成立。NAFTA是典型的南北双方共同发展繁荣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其中南北合作、大国主导是其显著特点。为了保证只在北美生产的产品享受到NAFTA带来的优惠,三国在NAFTA第四章制定了复杂、详尽的原产地规则,共有15条及4条附件,对诸如普通产品以及诸如汽车等敏感产品作出原产地标准。
另外,《纺织品及服装产品》在NAFTA协定第三章《商品的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中制定了纺织品及服装产品原产地判定标准;在第五章“清关程序”中对原产地证书作了规定;HS第1-97章中规定的产品原产地标准中详细列出。
1.确定原产地的标准。有四种来源产品:(1)完全在NAFTA地区获得或生产;(2)完全使用NAFTA原料并由NAFTA生产;以及(3)使用非NAFTA原料,且符合附录401规定,如果产品的原材料来自NAFTA,但经过区内加工后,其变化较大,而且达到一定比例(50%-60%)的区域含量也可以被认为是原始产品;(4)特殊情况。没有装配的产品或者不符合附录401要求的产品,但是按交易价值法计算60%或按净成本法计算得出50%的产品,都可以被认为是原始产品。
2.累积规则。NAFTA协议第404条中关于累积规则的条款模糊,其含义较模糊,即只允许双边累积,如果最终产品采用了非NAFTA的原始原料,生产商和出口商可以把其他生产商非原产原料的NAFTA地区产值部分列入其最终品计算的区域价值含量1。在使用这一条款时有一些条件限制,即非NAFTA原产材料在附件中规定的税号分类更改,并且产品符合相应的区域价值含量要求或本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3.直接运输规则。NAFTA协议的直运规则直接规定了必须转运的情况,规定货物在转运期间,除为保护货物而必须进行的装船作业以外,不得进行其它加工或其它作业,如果有这种情况,即使产品符合401条款的要求,也不能被授予原产地证书。
4.宽容原则。即使没有按照附件401规定的税号分类变更,也除非原产原料在FOB计算中所占比重不超过7%,或者如果不采用FOB计算,则非原产原料价值在产品总成本中所占比重不超过7%,则该产品仍然符合原产地标准。与此同时,对于容忍规则的运用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和复杂的例外。
5.关于特殊产品产地的规定。条款主要包括两大类产品:
(1)纺织品和成衣来源标准。NAFTA对北美市场的纤维、纱线、纺织品和成衣有特别的规定。而且,该条款优于NAFTA国家之间关于纺织品的《多纤维协定》和其他协议。对于大多数纺织品,实行“后退”规则:由NAFTA成员方生产的纺织及服装制成的纱为原料,可享受关税优惠;对部分产品(例如棉纱和人造纤维丝)实施“后退”规则:由NAFTA成员方纤维生产的产品属于优惠范围;其他情况下,经过NAFTA国家同意,本地区有短缺的进口布(例如丝绸)在NAFTA国家之一的服装裁剪和缝制的亚麻布和特殊衬衣布也可享有NAFTA的优惠。
(2)汽车和其产品来源标准。对于最终产品,如汽车及汽车配件,要追溯所有获得NAFTA原始产品或原料所含的NAFTA地区产值,以及非NAFTA地区产值。但最终产品的原产累积只计算了区域内这些中间品或原料的原始价值。在过渡时期,汽车产品仅按净成本计算公式计算,载人汽车、轻型卡车、发动机、交通工具使用的零部件有62.5%来自该地区,而其他机动车和汽车配件有60%产于本地区时,才可享受关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