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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CAFTA原产地规则在我国企业的实施具有针对性

时间:2022-01-01 18:15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东盟模式(ASEAN)。
中国与东盟在2001年11月达成协议,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3年10月,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订,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规定共有13条,随附两个附件:《原产地原产地标准签证操作程序》和《原产地标准》。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的规定,海关总署颁布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CAFTA原产地规则在我国企业的实施具有针对性。
1.确定原产地的标准。CAFTA原产地规则3明确规定,10种产品被视为“完全在一成员方取得或生产”的产品。第四条规定,"未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分为两类:(1)产品中至少40%的成分是来自任何一成员方;(2)受(1)项的约束,如果生产或处理的产品中起源于一成员方境外的材料,该部分或产品的价值不超过所取得或生产的产品离岸价格的60%,最后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就被认为是原始产品。
2.累积规则。CAFTA原产地规则五规定,只要最终产品的CAFTA累积成分不低于40%(即所有成员方成分的全部累积量),就被视为原产于制造或加工该制成品的成员方领土内。
3.直接运输规则。CAFTA原产地规则八直接规定成员方从出口成员方向进口成员方的直接运输:(1)产品运输经任何其他CAFTA成员方领土;(2)产品运输不经任何非CAFTA成员方领土;(3)产品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CAFTA成员方领土,无论运输工具转换还是在这些国家暂时存放,如Ⅰ可以证明,过境运输是出于地理或仅仅为了运输需要而进行的;Ⅱ产品没有在这些国家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III除了装卸或为了保持产品完好而进行的其他处理外,这些国家的产品没有其它任何用途。
4.包装规定。CAFTA原产地规则九就产品包装原产地问题作了规定:(1)一成员方如对产品及包装分别计税,亦可对其他成员方进口的产品及包装分别确定原产地;(2)若(1)不适用,则包装与产品作为一个整体。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时,运输或储存所需的包装应该和产品一起考虑。
5.产地证明。来源证明应由出口成员方的政府机构出具,只有拥有该出口成员方政府机构签署的原产地证书的产品才能享受CAFTA的优惠待遇,这表明成员方重视这一证书的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