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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泛欧累计模式和NAFTA模式中税号分类更改标准

时间:2022-01-01 18:15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国际上三种主要原产地规则的比较分析。
本文将前一部份原产地规则的三种模式进行归纳、比较,并根据确定原产地的核心标准、辅助标准以及其它三个因素,归纳在表1中。
根据表1的比较可得出以下结论:
1.在确定原产地的核心标准方面,泛欧累计模式和NAFTA模式中税号分类更改标准,规定了区域价值增值标准和技术标准,ASEAN模型综合应用了三种原产地判定核心标准,ASEAN模式只要求区域价值增值标准。关于判定标准的规定,ASEAN模式的原产地规则比较简单。Estevadeordal(2000)指出,根据税号变化加上区域价值增值或技术标准的变化会增加其严格性,因此泛欧累积模式和NAFTA模式比ASEAN模式更为严格。相对于在世界范围内影响较广的欧盟和美国的原产地规则,东亚地区的原产地规则相对比较宽松。
2.关于确定原产地的辅助标准,NAFTA模式只允许双边累积,以累积累积为条件,这样,NAFTA的优惠被严格限制在地区内,ASEAN主要是针对地区外国家,ASEAN模式主要是双边累积模式,但却在东盟成员国间完全累积,这样可以在东盟区域内扩大资源共享,同时将双边和对等累积模式结合起来,特别是对欧盟经济区实施全面累积,便利了商品在欧洲地区的流通,增加了欧盟的贸易量。
3.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其他内容,无论是泛欧累积模式还是NAFTA模式,都不允许将出口商用于出口的进口原材料在进口时所支付的费用退回出口商,防止区域内的利益分配给区域外供应商,ASEAN模式允许退税给出口商,三种模式都对直接运输规则作出了规定;在签发原产地证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NAFTA模式最宽松,出口商既可自我认证,而ASEAN模式更注重证书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来源证明书通常是由政府部门颁发的。
另外,从表1也可以看出,尽管泛欧累计模式和NAFTA模式都综合应用了三大核心标准,但是,这两种模式在税号分类法和地区价值增值标准方面仍有不同。通过对两种模式具体产品原产地规则的比较,发现NAFTA模式的主要依据税号分类法变更标准,NAFTA中99.46%的6位商品采用了NAFTA模式,而四分之一的泛欧累积模式未采用该标准。其中NAFTA模式在税号变更标准的具体要求中,更多地采用了章变更标准,占6位数税号总数的31%;而泛欧累计模式中的税号分类变更标准,6位数税号采用了33%的6位数税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