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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Certificatefinal条款的内容及实践应用

时间:2022-01-17 21:48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适用Certificatefinal条款。
Certificatefinal条款是基于特殊的行业背景,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被广泛应用。不像普通的制成品贸易,国际农产品市场一直是一个标准的卖方市场,而有关的贸易规则、贸易惯例和标准合同都是卖方的惯常立场。Certificatefinal条款的内容及实践应用都体现了该行业的背景与相应的市场模式。
就交易主体而言,目前国际粮食贸易主要由BUNGE(BUNGE)、嘉吉(CARGILL)和路易达孚(LouisDreyfus)这样的跨国食品公司控制着。这两个粮食巨头在其出口业务所用的标准合同中,面对实力差别巨大的国家进口商,一般都规定Certificatefinal条款对自己有利,而且不能接受变更。而且,包括我们国家粮商在内的各国进口商对这项规定没有多少谈判空间,而且这种情况在可预见的未来还会保持下去。从实际来看,进口商应力图借鉴该条款的内涵和适用规律,在合同履行和可能进行仲裁时,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几年来,随着国际粮食贸易的迅速扩张,一大批实力各异的新交易者纷纷介入该领域,成为其中的一个因素。根据这种情况,确实有一些合同开始放弃“Certificatefinal”条款,改为“装港初检,卸港复检”,并将两次检验作为确定交货质量的最终依据。但是,总的说来,这种规约方式在制成品贸易中屡见不鲜,在粮食贸易中还没有成为主流。
从理论上讲,除非在航程中出现货损货差,否则在合同中以“装运港为准”或“卸货为准”的交货质量似乎差别不大。但是在交易实践中却不是这样。如玉米收获后的降水干燥,其籽粒结构比较疏松,如中途多次转运,极易造成折断率大幅度上升。所以作为玉米出口商,自然倾向于将“装船到船”的条款写在合同上。
“FAQ”(优良的平均品质)这一质量规定的方法,在国际粮贸中也是常用的。如果买方和卖方对货物的质量有争议而诉诸仲裁,应向仲裁庭提交样品,被称为“仲裁样本”(ArbitrationSample),对FAQ标准样品(StandardSample)进行比较,以确定实际的交付质量。有一种理解是,包括伦敦粮食和饲料贸易协会在内的主要贸易机构,已经逐步不再生产FAQ标准样品,这一传统的质量规定方式正在逐渐消失。对企业应用Certificatefinal条款也需要注意:
首先,装运港出具的检验报告只对合同中规定的检验项目有效。对于合同中没有要求的检验项目,即使检验报告中有反映,其结论也不具有最终效力。对于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检验项目,买方可安排检验到港后重新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确定索赔。举例来说,在大型散装粮食贸易合同中,除对货物质量(Quality)作出规定外,一般也对货物的外观(Condition)作出了适当规定。装运港出具的质量报告如果对货物外观也有定论,而合同没有这一要求,则报告中关于货物外观的结论不具有最终效力。
其次,检查报告所用的语言必须清楚和准确。在对货物进行检验后,检验机构必须以清楚、明了的语言来描述检验结果。举例来说,为了避免可能的误解,必须使用诸如"Certify"或"Certificate"之类的词语来清楚地说明检查报告的作用和其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