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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协调和简化规则和程序加强对东亚经济合作

时间:2022-02-10 20:42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协调东亚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作为规范ROO的多边协议,于1994年达成。总的来说,该协议只是一些原则要求,要求ROO透明、一致、统一、公平、合理,不限制、扭曲或损害国际贸易。WTO对FTA原产地规则的协调也体现在其中。多哈回合,WTO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首次将优惠ROO纳入谈判内容,希望制定一个共同协调的ROO,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取得成果。事实上,WTO成员之间的经济差距很大。在目前多边贸易谈判停滞不前的情况下,很难达成协调。
东亚国家建立了密切联系的生产体系。中国、日本、韩国和东盟的一些国家大力发展外向型制造业。各国产业分工合作发达,经济联系密切。最终产品往往包括多个国家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或者经过多个国家的生产过程,垂直分工较多,相互依赖的贸易利益较高。协调和简化原产地规则和程序对加强东亚地区经济合作尤为重要。另一方面,近年来,在东盟及其部分成员与中国、日本和韩国签署的FTA中,Roo有许多相似之处。与欧美国家签署的FTA相比,它相对简单、宽松、贸易保护薄弱,为进一步简化和协调Roo提供了基础和可能性,未来10+3或更大范围的自由贸易区建设中。
(1)明确ROO的目的。
自由贸易协定是成员之间讨价还价和妥协的产物,Roo也反映了各国的产业和贸易利益,但FTA能够实现的原因是基于成员之间的共同经济和贸易利益。因此,为了实现Roo的简化和协调,首先需要明确的是,Roo的目的是确定产品身份,确保产品原产于特定地区,只有产品才能享受优惠利益,防止贸易偏差,而不是形成贸易保护、竞争补偿或特定的产业政策。
到目前为止,FTA几乎没有明确提出ROO的目标和原则。其中一个原因是ROO不仅具有FTA的排他性,而且还包含了成员各自的保护、限制和倾向性目的。在未来东亚FTA的发展和建设中,为了进一步简化和协调ROO,应考虑在ROO部分明确声明其目的,这不仅符合多边贸易规则(减少贸易扭曲),而且符合东亚FTA的目标(促进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
(2)设计透明、可预测、简单、操作方便的Roo。
利用率是衡量FTA质量是否高的重要指标。ROO产生或增加的成本是影响FTA利用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降低企业的适应性成本,首先要设计透明可预测的实体规则。
透明投资回报意味着明确的标准,使企业和行政管理人员更容易确定产品的起源,而不经常解释和过多的专业知识,透明投资回报可以减少争端,提高企业认知,帮助提高FTA利用率;可预测的规则意味着标准的一致性,同时,不同企业的同一产品,或同一企业的不同产品,应有一致的判断标准,使企业在生产和出口前确定产品的起源,不影响汇率、会计准则、海关管理人员的变化等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
与透明、可预测的物理规则相匹配,程序规则应反映简单易操作的原则,降低企业在操作层面的适应性成本。包括简化原产地证书签发程序;扩大发行机构范围,允许私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行原产地证书,适当实施企业证书;制定和提高最低限额标准,避免原产地证书;降低提供支持文件的要求,尽量利用现有信息,减少额外数据和格式文件的要求,降低簿记成本等。简单易行的程序也有助于降低租赁成本和腐败的可能性,这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
(3)结合区域特点协调ROO标准和内容。
东亚国家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生产分工体系,形成外向生产网络,内部联系密切,中小企业众多。在东亚自由贸易区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这些特点,简化和协调以下方面的投资回报:
1.制定可选的基本标准。目前,东盟签署的FTA大多以RVC或RVC+CTC为基本标准,但日本,韩国签署的FTA(除东盟外)主要以CTC为主,辅以RVC。相比之下,RVC标准简单、直观、准确、普遍,但数据提供耗时费力。CTC客观统一。对于小企业来说,CTC更容易实施,适应性成本低。然而,税收目的的定期更新使其缺乏稳定性。税收分类的目的是促进贸易统计。它不是基于工业标准。不同的税收目的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它通常需要补充复杂的产品规则。因此,应考虑基本标准的可选性,允许企业独立选择原产地来确定标准。
2.引入吸收原则,协调累计条款和微量条款。吸收原则和累计,微量标准,主要针对中间产品。目前,除少数东亚FTA外,一般不包括在吸收原则中。累计条款包括完全累计和双边累计,很少有斜边累计,微量标准从7%到10%不等。允许吸收和高累计和微量标准可以减少中间产品的贸易扭曲,特别是对于垂直分工程度高的机电产品的生产,实施完全累计,提高微量标准,可以有效促进规模经济,提高生产效率,显著有利于区域生产网络的发展。
3.增加外部加工条款。东亚地区生产网络的发展使生产过程越来越细分,越来越多的高收入国家转向低收入国家和劳动密集型外包生产阶段。为了适应这一生产特点,Roo还应增加外包加工内容。目前,新加坡的许多FTA都包括这些内容。例如,日本-新加坡协议在不足的条款中规定,它不能仅仅因为原产地产品在任何成员海外处理不足而失去原产地条件。韩国-新加坡协议有特殊的外包加工条款。
4.减少产品的具体规则。产品的具体规则为每个列出的产品规定了具体的判断标准,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不同产品的不同关税。虽然产品的具体规则使原产地的判断更加清晰,避免误解,但也使投资回报变得更加复杂。此外,产品的具体规则通常包含大量的SP标准,生产过程、工艺要求的详细规定落后于技术进步,阻碍技术创新的潜在风险,特别是对于技术和生产过程快速发展的行业和产品、新产品、新领域,通过具体规则(无论是CTC还是SP)确定产品原产地,也容易造成差异。因此,应尽可能采用普遍适用的基本标准,以可选标准反映灵活性,产品的具体规则范围。
5.原产地证书在申请和签发过程中的无纸化。适当使用电子证书和电子验证系统是简化程序规则、降低企业适应性成本和管理机构(签发机构、海关等)管理成本的有效途径,提高FTA利用率。当然,这需要基于强大的能力建设。因此,成员之间必要的经济合作和技术支持也是促进ROO简化协调、提高FTA利用率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