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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中国首次对欧盟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

时间:2022-02-22 20:16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应对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的对策。
(1)政府及涉案企业应积极应诉。
对于反倾销税,涉及的企业本身或多家涉及的企业可以共同提出上诉,而反补贴税的上诉应由国家提出。在此过程中,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和涉案企业应充分配合欧盟的调查,提供大量证据证明中国相关行业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政府既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也不决定市场价格。
在应对诉讼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相关出口产品未获得补贴,相关企业应保留原始信息,证明自己没有从政府补贴政策中获得利益;(2)欧盟行业没有受到损害。在这方面,虽然涉案企业一般难以提出有效的辩护理由,但也应尽可能收集相关信息;(3)在欧盟行业损害与中国出口产品的因果关系方面,涉案企业应提出辩护,说明欧盟行业的损害不是中国出口产品造成的。
(2)深入研究欧美等国的相关法律。
通过国内法的修订,发达国家将反补贴政策从仅适用于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转变为同样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如何理解和掌握这些变化对中国的影响,应该成为中国相关部门和企业今后关注的焦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有时一些国家经常同时适用反补贴和反倾销,这对中国企业来说更糟。与反倾销调查相比,反补贴调查更有害,反补贴相对于诉讼国家的经济干预具有政治意义。因此,中国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深入研究和学习国外的反补贴制度,而不是把希望寄托在发达国家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补贴规则上,直到各国开始适用于中国。
(3)完善我国反补贴规则。
与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相比,中国的反补贴立法起步较晚。1997年3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规定了补贴原则。2002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
目前,中国仍有各种不规范的补贴,其中许多与SCM相反。由于中国已经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国,考虑到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世贸组织反补贴规则对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规定,我们现在应该开始研究,根据国内相关行业、地区或部门补贴法律法规,逐步取消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反的政策法规,使补贴基础、客观标准、公平合理,不会被指控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甚至提起反补贴诉讼。
(4)将被动防守改为主动。
一方面,中国政府和企业应积极应对诉讼,捍卫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符合国际惯例的前提下,采取贸易救济武器,保护国内产业和企业的利益。这不仅可以消除外国产品在中国的不合理竞争,抵制不公平竞争,而且可以使其不敢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以铜版纸为例,在欧盟宣布对中国铜版纸征收两天的反补贴税后,中国商务部决定对从欧盟进口的土豆淀粉进行反补贴调查,以补贴法国、荷兰、德国等国的土豆淀粉厂。这是中国首次对欧盟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