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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加拿大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权限划分

时间:2024-04-02 23:10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加拿大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权限划分
 
(一)联邦政府行政权限
 
联邦行政系统属于政府部门的一部分。联邦政府在发放学生资助、制定教育投资、科学研究与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原住民教育等五个关键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联邦政府只在宏观层面进行指导和控制,权利的实际应用具体到各省,但联邦政府仍然非常重视教育。加拿大联邦政府特别关注大学科研的发展,科研能力是大学教育水平的客观体现,加拿大对加拿大社会科学委员会、加拿大自然科学与工程研究委员会、加拿大医学研究委员会三个基金会,积极资助科研,创建创新基金,资助科研[16]。联邦政府积极探索国际交流合作渠道,与世界各地多所学校签订合作协议,加强学术交流,加强国内世界教育水平,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大量海外优秀学生到加拿大学习。
 
(二)省政府行政管理权限
 
加拿大政府没有开设教育部统一管理全国各级教育。因此,省政府对高等教育有绝对的管理权。加拿大的公立大学都是省立大学,没有国立大学,这也是由加拿大省自治的行政体质决定的。加拿大各省全面管理全省高等教育工作,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监督和评价。各省因时制宜,根据自身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引导教育教学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发展路线。每个省都制定自己的高校法案,规范高校的日常运作。各阶段,省教育部长将制定和颁布高校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指导政策。这些政策的制定确立了高校发展的重点和方向。省政府是大学联系最普遍的校外机构,大学资金主要来自省政府,内部控制管理和运行将受到省政府的参与和监督。同时,省政府还负责大学法案的许可和有效性,以及大学理智成员的任命。省政府负责制定高校教育教学政策、课程设置和财政拨款。省政府负责制定高等教育政策、计划和向高校拨款的义务。
 
(三)加拿大高等教育中介机构行政权限
 
加拿大省在教育方面会有不同的政策要求。联邦政府没有设立统一的领导部门,省内高校的沟通依赖于非官方组织。加拿大最具影响力的非政府大学组织是加拿大大学联合会,目前有91所成员大学。联合会有效促进了教育政策的实施和发展,建议大学、政府、工商企业和社区大力合作,与世界优秀大学合作。
 
加拿大教育产业部长理事会拥有十省、三区教育部长的成员结构。该委员会为教育部长之间的政策和政策事项提供了一个交流和讨论的平台。加拿大联合会重点协调各省、社会组织与联邦政府的合作和国际合作。各省一般设立安大略省大学委员会、哥伦比亚大学理事会、马尼托巴教育委员会等非官方教育组织。各地区有委员会相互协商,如大西洋大学委员会和沿海大学教育委员会。具有不同社会职能的大学都设立了联合会,如继续教育委员会和社区学院委员会。
 
此外,专业认证机构还包括国家专业委员会,如加拿大医学会、牙科联合会、专业工程师联合会、法律联合会等。大学学位认证和评估都有相应的教育机构,其认证结果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加拿大可以通过上述社会组织来弥补教育部的不足,因此无法实施教育统一管理的遗憾。借助上述组织,省级高校可以完成利益协调,加强区域沟通与合作。
 
(四)加拿大高等院校的行政权限
 
加拿大独特的教育行政管理制度赋予了大学绝对的自主权。大学独立管理和运营,独立处理大学内部事务。加拿大高校的治理模式一般分为一院制、两院制、三院制和混合制。大部分高校都是两院制。在一院制中,高校由董事会统一管理日常行政事务和教学任务。两院制两层管理结构:分别由学校董事会和学校参议院组成。学校董事会成员可以由省政府委托,也可以由学校内部章程选举产生。理解协会是学校最高的权利机构。它负责校长的工作,讨论和决定学校的行政和财务事务、法律事务、政府和社会的公关事务,以及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学校参议院主要负责大学的学术事务,如课程设置、入学条件、教师就业、学位授予、教育计划、未来发展趋势、学生服务等关键事务。加拿大学校自行决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的行政管理和教学。三院制主要由董事会、学术参议院和学校理事会分权治教。股东大会和学术参议员的职责与两院制基本相同。学校理事会主要负责监督校长的选举和日常工作,讨论学校的发展计划,以及学校参议院和董事会的选举。在新的混合管理模式中,教育委员会是主要的管理机构,其权利由校长赋予。教育委员会由教授、学生和其他大学的员工组成。在联邦政府立法机构制定的框架下,加拿大大学具有较高的自治性,可以进行自主管理和运作。高校各级人员均可参与学校治理。
 
2、中国可以从加拿大高等教育体系中学习以下几个方面
 
(1)增强高校行政独立性
 
加拿大政府对大学的干预较少,大学的自主性也很强。中国一直在深入研究大学的“去行政化”。虽然我们不能复制加拿大的高等教育方式,但我们可以稍微调整政府职能,从加拿大行政体制的特点中学习。例如,调整政府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使各级教育部门能够与其他部门有效协调,获得应有的权力。
 
(2)适度分权教育,管理自主权
 
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权力过于集中,教育主管部门将学校完全纳入行政体系。大学已成为教育部的下属部门,限制了大学的自我发展能力。在与大学的关系中,政府也管理了许多不应该管理的事情。学术教育应当与政府分开,不受政府干预。中国高校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完全自主,有权管理学术问题
 
(3)协调社会力量,完善教育中介组织
 
加拿大的教育中介机构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在高等教育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大学和政府之间的润滑剂。中国的教育中介机构起步较晚,仍在探索和发展中。加强中介机构的透明度、开放性和公正性是发展的必然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