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期刊
在线客服

著作编辑 著作编辑

咨询邮箱:568476783@qq.com

法律论文

精神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1-02 18:4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精神损失费,是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而在我国确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对我国公民权利的扩展,但是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法律法规长期以来一直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特别是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在当今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和侵权法中,几乎所有的国家(地区)都对精神损害进行了规制。国家1986年颁布的《民法典》,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及其救济制度。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修正案》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写入国家赔偿法,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国家赔偿由“监督”到“救济法”的回归,体现了国家赔偿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但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还不完善,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范围、种类等方面,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
精神损失费,简称精神赔偿,是指受害人的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并使受害人的人格、尊严、精神、人身自由等遭受非财产损害,由施暴者给予经济补偿,使其恢复正常生活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具体涵义是:非财产侵权赔偿,即非财产侵权赔偿。心理伤害主要包括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在这些损失中,精神利益损失是指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配偶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等受到侵犯。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然人因身体受到伤害所造成的生理伤害;二是自然人在人身权利和身份权利受到侵害时所遭受的心理伤害;引起愤怒、易怒、抑郁、恐惧、绝望、自卑等不良情绪,从而对精神活动造成障碍。根据定义可以看出,法人具有精神上的痛苦,但也存在精神上的伤害。心理伤害的最终表现为精神痛苦的减少或丧失精神利益。其具有经济补偿、精神慰藉功能和对施暴者的惩罚功能,其主要内容包括精神痛苦损害赔偿和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心理伤害是无形的,因而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可以通过金钱进行补偿,这样就可以在经济上弥补对受害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造成的痛苦。
二是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依据国家1986年《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4月发布的《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在下列情形下,受害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到非法侵犯,人格权利包括:(1)物质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精神人格权:名誉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和个人自由权;(3)人格尊严权。
2.侵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行为。
3.侵犯自然人特定身份权。(1)亲权和亲属的监护受到侵犯。监护权受到侵害,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对其造成精神损害。(2)配偶权。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抛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4.损害死者的个人利益。(1)以侮辱、诽谤、贬低、丑化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死者名誉、损害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名誉、名誉、姓名、肖像;(2)非法透露、使用死者隐私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3)对死者隐私权的非法使用、损害遗体、骨骸、或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侵犯遗体、骨灰等社会道德行为。造成近亲遭受精神伤害的,近亲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5.其他特殊情况:(1)造成物主痛苦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永久丧失或损毁特定纪念物的,即使是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公民生命及健康权受到损害,还可为其近亲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进行抚慰。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权保护的日益重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着不足,在这些问题中,有很多是没有具体提到的,并且在我国目前已经提出了一些精神赔偿,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困难,笔者认为,我国实施制度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应更加完善。为此,笔者建议,在制定民法典或修订民法通则时,应当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范围,(1)贞操权、信贷权、(2)法人的姓名权等与精神相关的部分身份权利,如精神方面的权利;(3)某些具有精神利益内容的财产权;(4)个人享有某些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5)应当得到尊重的保护,例如教育权、休养权、劳动培训权、性权、宁居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