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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婚姻法首次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时间:2022-01-02 18:4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一)关于法人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人格权利受到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笔者认为不太合理,精神损害包括精神伤害和精神利益损失,因为法人没有生命和情感,这样,法人就没有精神上的痛苦,没有精神上的痛苦,即以财产补偿方式,对其法人人格权予以保护,对其非财产利益可通过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三种形式的消除影响进行保护,显然不合理,使法人的非财产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这些都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国际上有一些国家肯定法人的精神损害,1978年《匈牙利民法典》进行了修改,对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进行了新的规定,比如,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而其他人不得未经允许发表或其他滥用行为。同时,第一,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存在冲突。在民法通则中,法人人格权是法人成为民事主体所必需的权利,否认法人有精神损害,即否认法人拥有人格权,是不合理的,而《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其效力优于司法解释,因此不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第二,它有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法人和自然人同属民事主体,享有同等的保护权利,否定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悖于民法的平等原则。为此,笔者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对法人精神损害进行规定,以使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㈡关于国家侵权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侵权”中的精神损害,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或灭失。我们于1994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仅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种形式,以此种列举形式的立法规定,限制了上述履行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列举的侵权行为,并且非常不合理,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修正案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这是国家赔偿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但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具体标准,以及是什么情况下造成严重后果等,国家赔偿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应对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赔偿标准进行细化,避免裁量随意性。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让受害者获得足够的物质补偿,这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既要让受害者获得直接损失赔偿,又要适当地增加受害者的间接损失赔偿,二是要对其范围和程度进行严格控制,二是要借鉴国外经验,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韩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赔偿标准第5款规定:"对受害人的直接亲属及其配偶,其生命或身体的直接亲属和配偶,并以总统令规定的标准,参与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和过失程度,以人身伤害为标准,生活情况、补偿等,给予其精神慰藉。“法德和其他一些国家赔偿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也有立法机关对其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这些国家的立法补偿被限定在很小的范围内,但它是体现国家和公民平等观的民主法制的又一进步,未来一段时间,将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国家公务行为对受害者造成间接伤害,并在国家赔偿的范围内对其进行适当的精神损害,将其适用范围适当扩展到范围。
㈢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最新修改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此基础上,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同时,《婚姻法》第46条还规定:“一方因重婚行为而有配偶的人与另一人同居,虐待他人,抛弃家人、实施家庭暴力等手段损害对方当事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作者认为该条文仅为原则性规定尚缺乏具体、详细、可操作的规定,如何进行损害赔偿,即如何赔偿,如何赔偿,对财产进行赔偿,以及如何进行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如何执行以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问题。
要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必须符合下列构成要件:1)配偶一方有故意过失;2)侵害事实;3)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4)损害后果。
离异损害赔偿适用范围:(1)重婚;(2)家庭暴力;(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目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虽已确立,但适用的情形仅有四种,范围过窄,应当予以完善,首先,司法解释中应当对精神损害进行明确规定,并将损害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第二,对于以上提到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应当排除配偶以外的家庭成员,因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仅对配偶提供救济,也可通过侵权方式给予其他家庭成员救济。三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基本得到满足,从而对精神生活的需求逐步增加。针对我国女性就业形势不佳,以及女性收入低于男方的社会现实和我国离婚率逐步上升的现状,就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而言,近年来婚内侵权行为频频发生,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为保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离婚自由,笔者建议,婚姻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予以细化,明确规定如何赔偿、如何赔偿、如何赔偿等具体情形。
伴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制观念的增强,人们对自身精神利益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自身价值日益凸显,在对尊严与安全的追求上,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显的不完善,所以,必须要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需要广大学者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我认为,随着依法治国战略思想的实施和维权意识的提高,我们的法律将会越来越完善,我国将真正实现法治,要切实保障受害者在精神上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真正成为一个法治国家,将社会建设成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