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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我国教育行政执法学理分析

时间:2023-12-11 02:00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1)执法主体的问题
我国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在明确性方面存在一些缺陷。我国教育行政管理过于集中统一,导致地方政府教育参与意识不强,不愿多投资教育。学校的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也存在着僵化统一、缺乏活力的问题。由于地方特点不同,中央教育部往往无法承担教育中的一切。改革一方面强调权力下放,另一方面也强调中央政府在教育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强调教育的重大政策和政策应由中央政府决定。
(二)执法行为的标准化
我国教育行政执法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反法定目的的执法,二是明显不公平的执法。另一方面,即使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条件下,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违反法定程序,在执法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调查取证,不听取对方辩护,不解释处罚理由,不告知对方救济权利和程序。
(三)执法监督问题
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如下:由于缺乏行政监督、立法不完善、缺乏行政监督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尚未定期、制度化,存在形式主义,从事体育教育执法突击检查。社会监督和民主监督不够,这些监督机构要么由于资金不足,要么由于实际法律地位低而没有或不履行执法权。
(四)执法权限的问题
中国的教育领域有一种“泛行政”的倾向。“与世界大学相比,中国大学的问题和情况仍然非常独特,……计划体系、官僚主义的缺点和政府的挤压仍然存在。”学校不是或不完全是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机构,而是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行政体系的延伸,形成了按照行政机构规则行为的单一运行机制。可以说,学校对行政体系的依赖和缺乏独立性是中国教育体系的一个重大缺陷。
二、我国教育行政执法学理分析
(1)执法主体问题的学理分析
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教育行政执法权力,对行为后果负责的组织。中国政府实行集中教育行政管理制度。“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基本原则决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省、地(市)之间的基本原则、县、乡四级行政机关有明确的教育职责。中央集权教育行政组织的权力分配是自上而下的垂直控制。中央政府拥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地方政府处于从属地位。
(二)执法行为规范性问题的学理分析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权的适当结合。实际上,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模糊性。根据法律和社会生活的特点,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必须给行政机关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空间。
公平的教育行政执法程序是现代法治的要求。在某些情况下,中国有一种强调实体和轻程序的传统。教育行政执法的基本目的和意义是要求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在教育法律规范的约束下实施教育法律规范,客观地要求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合法。
(3)执法监督问题的学理分析
任何权力,特别是强大的行政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危险,这决定了监督权力的必要性。教育行政监督是指有关机关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是否依法监督教育行政主体的活动。教育领域最典型的是教育监督制度。教育监督是教育行政综合监督职能的独家分支,也是国家实施教育科学管理的重要职能。
(四)执法权限问题的学理分析
教育的特点决定了教育机构(包括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作为教育权利的所有者,应当有独立办学的权利。同时,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们也应该保持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能力。国家教育行政权力在教育领域的进入应当有一定的界限。国家对教育的过度干预不仅会使该领域的努力因违反教育特点而徒劳,而且会对教育本身造成巨大的伤害。
三、中国教育行政执法的对策和建议
(1)健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制度,必须依法完善。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和实际情况,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教育立法和制度,积极制定《教育投资法》、《教育经费法》、《考试法》等一些原本缺失的基本教育法。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确保教育行政执法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完整性。
(二)转变教育行政职能
行政机关的教育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也是一种责任。不依法行使教育行政执法职权是失职,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机关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实施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应当承担撤销、纠正的责任;损害教育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健全执法监督制度
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教育法治建设中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在我国教育行政制度内,形成了教师、学生投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监督制度、行政审计制度等一套完整的内部监督制度。要建立严格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高效运行的教育行政执法有机体。只有这样,才能对教育行政执法产生强大的动力和压力,有效制约教育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
(四)落实高校法人地位
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落实高校法人地位,是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执法的普遍要求。在政府与大学的关系中,要落实大学法人地位,确立法制原则,加强政府教育行政执法,减少政府对大学的过度干预,将行政管理转变为政策引导、业务指导、监督评估、财政拨款等,使高校真正成为依法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
简而言之,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教育行政职能的基本形式。它已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心中,成为现代教育发展的一般要求,是衡量国家教育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总结教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运用行政法原则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可行对策,将是我们不懈努力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