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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在法律基础教育中探讨模拟法律实践的细节

时间:2024-03-25 22:11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在法律基础教育中探讨模拟法律实践的细节
 
(1)案例的选择
 
教师可以通过报纸、网络、判决图书馆等媒体找到合适的案例。根据学生的特点,建议选择以下案例:1。适合社会生活。教师应选择适合社会生活的案例,避免罕见或偶尔的案例;2.注意实用性。教师应选择一定的实用案例,即学生在未来社会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案例,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婚姻继承案例、交通事故案例等;3.必须有争议。教师选择的案例必须有一定的争议,以增强模拟法院的对抗性,满足学生的好奇心,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不应选择无争议的案例。此外,鉴于模拟法院的特殊性,所谓的“争议”主要是指法律适用层面的争议,而不是案件事实认定层面的争议。具体来说,教师可以为学生提供参考案例,也可以由学生选择,也可以由教师审查。
 
(2)审判的对抗
 
法律基础教育中的模拟法庭实践应反映对抗,而不仅仅是司法程序和法庭礼仪。事实上,即使在法学院的法律专业教学中,模拟法庭实践往往缺乏对抗性。参与模拟法庭的各方按照预先排练的“剧本”逐步推进模拟法庭,对抗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缺乏对抗性的模拟法庭仅限于简单的模拟,不足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其效果难以令人满意。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模拟法庭应跳出简单模拟的局限性,适当强调对抗性。这就要求教师在备课时要做到以下几点:1.选择对抗性案例。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选择具有对抗性的案例,或选择能引起双方对抗的案例;2.列出争议的焦点。由于学生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他们对审判过程和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不是很清楚,这就要求教师在备课时提前列出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在模拟法庭上就这些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和对抗;3.适当解释和引导。教师可以提前准备大纲,解释法律规定,引导学生做好准备,避免模拟法庭实践陷入冷场和停滞。
 
(3)开放思维
 
笔者发现,我国法律教育中模拟法庭实践的发展往往缺乏开放的思维。例如,选定的案件没有争议,缺乏对抗性,案件的审判结果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导致模拟法庭只是一个形式化的过程。显然,这并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模拟法庭实践。法律基础教育中的模拟法庭实践必须具有开放的思维,教师应做到以下几点:1。没有预设任何结论。教师不应预设案件审理结果,而应要求学生通过举证、质证、辩论等方式,通过模拟司法程序,在模拟法庭上独立作出判决结果。任何结果预设都会影响学生的积极性,阻碍学生的参与热情;2.对“审判”结果没有结论性评价。模拟法庭结束后,教师可以评估参与者的表现,但案件的“审判”结果是什么;哪一方赢得了“诉讼”,教师不应该进行结论性评估,但可以进行倾向性评估。这样可以更好地引导学生继续思考,继续学习,让学生继续好奇。
 
(4)注意礼仪
 
司法诉讼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庭礼仪。由于基础法律课程的学生对司法程序缺乏了解,他们可能会把模拟法庭视为一场“辩论赛”。事实上,模拟法庭包括真实审判的主要环节,辩论只是法庭程序的一部分;模拟法庭的辩论和辩论赛的辩论也有很多区别,两者不能混淆。因此,在开展模拟法庭之前,教师应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模拟法庭,避免学生将模拟法庭误认为“辩论赛”。这就要求学生适当学习法庭礼仪,包括注重仪表和说话方式、准确语言(最好适当反映法庭语言的特点)、尊重“法官”和“诉讼参与人”、不得诡辩、强词夺理等。
 
(五)其他细节性问题
 
在法律基础教育中,模拟法庭实践的发展还需要注意一些其他细节,包括场地选择、人员着装、学生参与广度等。作者提出以下建议:1。场地选择。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借用法学院校的模拟法庭,如果没有条件,也可以安排简单的法庭;2.人员着装。人员着装可以适当随意,要求端庄正式,无需模拟。如果所有参与者都可以穿西装;但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借法袍、检察官制服、律师长袍等。;3.学生参与的广度。为了给每个学生一个参与的机会,你可以在一个学期内安排4-6个模拟法庭。从节省时间的角度来看,模拟法庭也可以同时在不同的教室(或其他地方)进行。
 
总之,模拟法庭实践引入法律基础教育不仅是情境教学法的具体实践,也是法律基础教育的改革创新。我们可以在法律基础教育中不断尝试模拟法庭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模拟法庭实践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