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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主题研究

时间:2024-01-27 22:37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20世纪80年代初,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促进城市化进程。随着农民工数量的增加,他们的孩子也进入了城市。教育公平是指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地分享当地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但在城市中,作为弱势群体,他们不能保证公民的基本教育权利。正如美国“公立学校之父”何拉斯·曼所说:“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工具,其作用比任何其他人类发明都要大得多。”教育是一个国家的支柱,青少年强大,国家强大。作者以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为主题进行了研究。
 
第一次调查相关情况
 
在第一次调查中,研究小组来到了北京石景山区的一所工作儿童H学校。作者去的时候,学校的门关上了,门上贴着学校因拆迁而关闭的通知,通过门缝可以看到学校的破败。小组成员询问周边居民后,得知工作儿童小学已经关闭,部分学生返回原户籍所在地,部分学生接受安排转到同一所私立B学校,部分学生辍学。之后,笔者拜访了之前在小学任教的M老师,她向我们反映了学校面积小、教室拥挤、课桌简单、体育设施简单、学校发展规划和有效管理不足等实际问题。尽管如此,H小学还是有着辉煌的入学率。有的学生天赋聪明,学习刻苦,成绩优异。
 
第二次调查相关情况
 
在第二次调查中,研究小组来到了上述私立学校B小学。由于之前的预约联系,作者和同行的小组成员见到了B小学的校长。在与Y校长的交谈中,我们了解了B学校曲折的历史。多年来,在校长的努力和志愿者的宣传下,B学校得到了更多社会的帮助和关怀,如企业投资赞助和志愿者义务教学。经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政府也给予了一定的支持,改善了学校的办学条件,如更换桌椅门窗、培训学校教师等。在教育委员会的监督下,学校的管理越来越标准化。随着时间的推移,B小学的许多学生中有一名被清华大学录取。谈到B小学的发展,Y校长非常激动,但也让作者感到钦佩。在如此艰苦的条件下,学生对知识的渴望,Y校长对办学理想的坚持,使学校办学到目前为止。
 
当大量农民工子女因户籍问题无法在城市就学时,农民工子女学校应运而生。在公立学校入学手续繁琐、私立学校学费昂贵的困境下,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开办无疑是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及时雨。虽然对办学条件和质量有很多批评,但确实解决了农民工子女的需求。在B学校的过程中,笔者看到政府从最初的不认可到慢慢接受私立教学,再到今天的支持和帮助。教育委员会批准后,B学校摆脱了“农民工子女学校”的称号,成为正式的民办学校。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属于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此,政府有责任保护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并有义务支持和帮助这些私立学校。
 
第三次调查有关情况
 
第三次调查,研究小组来到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作者与小组成员会见了K科长。在与他的交谈中,我们了解到石景山区最多有21所农民工子女学校并存。许多学校存在问题和矛盾。由于租金上涨、管理不当、校长跑路、办学不合格等问题,四所农民工子女学校经教委批准成为民办学校,石景山最后一所农民工子女学校H小学已经关闭。随着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日益关注,法律也逐渐出台。1998年,《流动儿童青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儿童青少年就学实行‘两为主’原则,即以流入地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决定》强调:“流入地区政府管理,全日制公立中小学,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和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的义务教育条件。在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工子女和流动人口子女被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地的适龄儿童、青少年等政策术语所取代,地方政府承担义务教育责任。K科长认为,没有硭孀胖泄?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民工子女学校将逐渐消失。
 
4思考
 
经过三次研究经验,作者不禁思考,农民工子女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状态,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学习教育提高素质,改善家庭生活状态,实现个人价值和晋升自身发展。捷克教育学家约翰阿莫斯?夸美纽斯曾经声称:“我们的首要愿望是让每个人都得到充分的教育,成为一个真正的人;不仅让一个人或一些人,甚至大多数人接受教育,而且必须是所有人;只要他有幸成为人类的一员,无论男女老少,他都应该接受教育;这样,整个人类就可以成为受过教育的人,无论年龄、性别、贫富和国籍如何。就像整个世界从古至今都是人类的课堂一样,人生从摇篮到坟墓也是课堂。人生在任何阶段都要学习,人生除了学习没有其他目的。虽然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出现可以让一些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但教育质量远不能与城市儿童相比,这显然违背了宪法中的公平教育权利。
 
胡重庆在《关于平等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试论》中指出,在许多外国城市,外国居民子女享有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的福利,平等对待教育权利,不受歧视。然而,在中国,农民工在城市受到不公平对待,工资低,子女的教育问题不容乐观。农民工妇女的教育不公平,拉开了他们与城市儿童的差距,使他们很难通过教育来提高自己,贫穷和落后无法摆脱。作者认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教育不公平将影响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和城乡协调发展,加剧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更令人担忧的是,教育不公平将危及一个国家和国家的健康发展。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现实》一文中,作者根据平等受教育权的法律依据和实际需要,认为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不能推卸为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教育服务的责任;其次,每个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都是不可剥夺的权利。
 
亚里士多德提出,平等对待平等,不平等对待不平等。笔者认为,要解决农民工的公平教育权,首先要保障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使教育立法公平化。比如改革户籍制度,取消户籍门槛,保障农民工子女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同等对待城市子女和农民工子女,消除歧视和不公;完善法律法规,完善义务教育法,落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的措施,让农民工子女融入城市子女,使其“有学有书可读”,提高教育质量;在当前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下,政府应帮助民办教育学校,投入财政支出,完善资源分配,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解决办学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