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期刊
在线客服

著作编辑 著作编辑

咨询邮箱:568476783@qq.com

教育论文

地方本科院校法律专业应用教育转型国内外研究

时间:2024-02-05 21:11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一、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法律专业应用教育转型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是关于地方本科院校的应用转型。马丁?英斯(2009)从国际角度分析了德国的“卓越计划”。张丽萍(2008)认为,地方本科院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紧迫任务。事实上,相当多的地方本科院校无法顺利实施这一转型。从主客观因素、外部环境等方面分析了地方本科院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的难点,提出了促进校地良性互动、更好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解决方案。孟庆国(2014)认为,地方本科院校转型的目的是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关于法律专业的应用转型。德国不叫“法律教育”,而叫“法律训练”(Juristische Ausbil-dung),德国法律教育基本不使用“教育”(Erziehung)这一概念。徐显明(2008)认为,法律教育的根本改革应该从当前的学术或专业法律教育转变为职业法律教育。孙晓霞(2008)认为,“法律教育”应该是一种法律专业能力的教育,而不是把法律作为一种通识教育。它是一种注重职业方法和能力的教育,而不是法律知识的教育。刘志刚、宋伟伟、丁玉玲(2013)认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法律教育面临转型,逐步突出其职业教育属性,更加注重实践教育,从数量到质量。
 
三是地方本科院校法律专业的应用转型。刘万红、露露(2005)认为,我们应该借鉴诊所法律教育方法来改革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李轩(2010)强调了法律教师参与法律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国家法律教育指导或协调机构应开展实践教学集中培训,规范和指导模拟法庭、法律写作、法律方法、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法律诊所教育等课程。戴仲川(2013)认为,要根据社会需要推进法律教育改革,开展课程改革和培训目标改革,特别注重复合应用法律人才的培养,更好地适应社会需要。
 
国内外对法律教育转型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主要集中在实践教学上,没有从法律专业建设和法律教育发展的角度探讨其整体应用转型,也缺乏地方新本科院校应用转型教育过程中法律专业的转型方向、目标和措施。因此,过于关注实践教学等技术问题的讨论,忽视了法律教育发展的社会经济特征和价值。这显然不能满足法律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法律专业应用教育转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一是缺乏统一的应用教育制度安排。目前,法律应用教育仍处于口号阶段,相关教学活动无章可循,更随意,缺乏计划。法律应用教学活动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与理论教学一致,真正实现实践教学的目的。但在当前实践中,没有建立统一的应用教学大纲和指导书目,也没有纳入人才培训计划。
 
二是缺乏对法律专业应用教育转型的系统研究和讨论。虽然一些学校正在探索和开展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教学活动,但缺乏对应用法律教育模式的认真研究和讨论,也没有系统研究应用教育理念、培训目标、课程体系、实习模式、双教师建设等方面。
 
第三,法律专业的应用教育缺乏地方特色。目前,我国法律专业教育往往是“千校一面”,开设法律专业的高校在培养目标、办学模式、课程设置、职业培训等方面具有很高的趋同性:即在培养目标方面,主要培养学术人才;在办学模式上,主要是研究型教育模式。导致更多的阴暗礁嘶嘶作响ㄑёㄒ瞪柚谩⑴嘌呤的方式和评价体系高度相似,缺乏教育特色,尤其是地方服务意识。因此,与老本科院校法律专业相比,地方本科院校法律专业没有优势,直接导致地方本科院校培养的法律学生不能被地方消化,导致地方本科院校人才培养与地方需求严重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