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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探讨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经营机制

时间:2025-04-28 23:48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探讨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经营机制
1、筹集自有资本
从股东结构来看,日本和台湾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是各种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使证券金融公司具有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中国借鉴。未来,中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等强大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共同投资。
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营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总负债不得超过其净资本价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充足率的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例只有2.5%,其资本比例很低,几乎所有的债务都是短期债务,需要高效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和稳定的原则,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设定在8%。
2、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能权限
融资融券交易过程复杂,涉及面广。因此,美国、日本和台湾都对此作出了非常详细和具体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程度仍较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应提前制定更完整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中国法律法规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相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金融合的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制定相关交易、存管、结算等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根据上述两个方面的总体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形成相对完整的制度氛围。
3、设置业务职能
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本渠道之一。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融资,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融资;台湾实行证券公司和普通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证,其他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中国在设置证券金融公司职能时,可以借鉴日本和台湾的经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以下分阶段的实施步骤:
(1)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资格进行限制。只有具有一定规模、资产质量好、守法经营的证券公司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规模控制在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性证券公司。
(2)证券金融公司成立之初,规定只能向证券公司融资,不得向后者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融券。证券公司可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
(3)经营一段时间(如一年后),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融资,但仍不得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从事证券融资业务。
(4)中国卖空机制建立后,证券金融公司将向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开展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也可以向投资者融券。
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后,其运行机制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