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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计行为主体模式创新模式
时间:2026-07-28 01:27 所属分类:管理论文 点击次数:
我国审计行为主体模式创新模式
当今世界的政府审计“三种模式”(立法审计模式、司法审计模式、行政审计模式,以及垂直领导和分级管理。);内部审计的“四种模式”(董事会负责、监事会负责、总经理负责、主计长负责);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三种模式”(民间、综合、行政审计组织模式)。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适应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审计行为主体模式,改革国家传统审计、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设立和管理,改革审计人员素质要求和人才管理机制。
1、设立和管理政府审计行为主体。上述,政府审计代表国有资金所有者国家对国有资金用户进行经济监督和评价。通常这些国有基金用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和权力,如果经济监督,要求监督者至少不受其管理的约束,即国家应将政府审计机构独立于国有基金用户,并授予更高的审计权威,使政府审计更有效。因此,我国政府审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应采用“立法审计模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设立最高国家审计机构,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强调审计处理权。对各级县级以上政府,设立政府审计的下级审计机构,地方政府审计机构独立于地方政府。采用“重直领导”管理制度,打破以往的“双层领导”管理制度。对于政府审计机构的内部管理,采用“双重制度”,既视政府审计机构为行政机构,按政府机构管理,又视为专业审计机构,按专业要求管理。政府审计人员不仅按照公务员的要求进行管理,而且按照审计职业的要求进行管理,即公务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审计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2、内部审计行为主体的设立与管理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主体的设立和管理非常复杂,这取决于不同性质和规模的企业。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①现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主体的设立和管理相对完善。审计机构应采用“董事会责任制”的内部审计组织模式,即在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股东大会提名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由国家投资机构任免),审计人员由审计委员会负责人聘任。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要求是:了解业务的专职审计人员。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于集团公司核心分公司的,应当派专职审计人员或者设立审计派出机构,对分公司进行日常审计监督;否则,将接受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直接监督。由于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有义务考虑是否根据自己的经营规模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如果设立审计机构,应采用“监事会责任制”,即在子公司监事会下设立内部审计委员会,强调其微观监督,子公司审计机构对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如果子公司不独立设立审计委员会,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将在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派出机构,但必须经子公司董事会同意。
②非集团公司应根据公司的规模和性质考虑内部审计结构的建立。中大企业在董事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小企业可以在监事会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无论如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都必须考虑经济监督的必要性和企业内部机构的简化。各种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也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3、注册会计师审计主体模式发展战略
为迎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注册会计师行业率先清理整顿,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按照国际惯例重建会计师事务所,鼓励合并或组建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这使得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模式和人事制度进行了定性改革,确保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实践前提。随着会计市场国际竞争的加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必将走向国际化。为了使中国注册会计师具有国际竞争力,我们的发展战略是培养和发展著名的注册会计师和著名的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以风险为导向、注册会计师智力资本为前提、以质量控制为核心的集团内部管理机制;结合行业自律和法规监控的宏观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