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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高校经济责任审计
时间:2026-07-22 23:56 所属分类:管理论文 点击次数: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积极开展高校经济责任审计
1.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1995年颁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审计的事项包括“经济责任”;原国家教委 1996年发布的《教育内部审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教育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审计的事项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1997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高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对高校有关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内容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发布了两项暂行规定,去年发布了[2000]No.16,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密切关注实施,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加强干部考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2000年7月3日实施的新会计法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责任制,加强了内部监督,提出了内部审计要求;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高校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的意见》,明确了经济责任制的具体内容,采取了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措施,“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人离职审计制度”。综上所述,高校内部审计机构是高校内部监督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不可替代的部门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校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依据,对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主要内容。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学校财务、校办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后勤管理部门和学院、部门和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学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辞职、辞职等原因离开当前岗位前是否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进行监督、验证和评估。上述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共同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债权债务是否明确,是否存在纠纷和遗留问题;国有资产是否安全
(1)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的合规性;年度决算、财务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否有私人“小金库”、过度发钱等问题;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2)校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企业外商投资和资产处置;企业收入分配能否及时足额纳税,能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学校支付相关费用和利润;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3)基础设施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基础设施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是否改变建设项目计划和内容,是否超出计划投资;项目招标合同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完整合法;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严重超出预算和长期延误;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基础设施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4)物流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存、增值;收支是否纳入财务管理、真实、合法、效益、收费、集资、截留、占用、挪用学校资金等资金;合同、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损害学校权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5)院、系、所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支出效益如何,是否存在重大违纪行为和损失浪费;行业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