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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务中因果关系的证明
时间:2026-07-29 00:4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证券业务中因果关系的证明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人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虚假陈述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券投资者要求虚假陈述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应证明其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美国证券法和证券司法采取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除非虚假陈述人能证明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因果关系成立。如何理解法律原则?基于EMH[31]的欺诈市场理论对此作出了有力的解释。
EMH认为,证券市场的效率是基于证券价格能够充分反映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有用信息。EMH检验通常分为三类:弱检验、半强检验和强检验。在半强检验中,信息组θ它包含了t时发布的各种信息,可以很容易地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因此,我们希望在测试中没有系统的异常回报率。半强效率是证券市场效率的中等水平。能够实现半强效率的证券市场,其市场价格不仅充分反映了过去的市场行为信息,而且充分反映了包括过去和现在在内在内的所有公共信息。因此,半强有效市场假设证券市场价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公共信息。信息一公布,证券价格就会迅速调整。在这种假设下,除非投资者了解内部信息并从事内部交易,否则不可能通过分析过去公开发布的证券信息来赚钱。
市场欺诈理论一般可以表达为:在开放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公司的股票价格由与公司相关的主要信息决定。虚假陈述作为一种公共信息,必然会反映在证券价格中,投资者会信任反映虚假陈述并做出投资决策。因此,即使投资者不直接信任虚假陈述,也会受到反映虚假陈述价格的影响。在虚假价格投资的情况下,被告欺诈与原告投资的必要关系与直接信任虚假陈述的必要关系同等重要。简而言之,当投资者以市场决定的价格买卖证券时,这种行为本身表明他信任市场上的价格。由于虚假陈述影响了市场的整体价格,投资者信任任何公共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