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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监督模式的具体理念
时间:2025-10-23 23:32 所属分类:管理论文 点击次数:
中国会计监督模式的具体理念
会计监督模式的选择应根植于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而不是复制西方的监督模式。作者认为,目前适合中国的监管模式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以政府监督为主导的模式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权威性,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对违规行为进行有力的约束和惩罚。
1.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
由于内部控制的优化是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我国应继续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探索,必要时强制实施内部控制体系的标准化建设。改革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变国有股的主导地位,实现国有资产结构的战略调整。在优化产权的基础上,改革企业管理机制。在内部控制和监督实践中,企业内部监督是重中之重。首先,外部人与内部人之间的客观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监管效果和质量的差异;其次,由于环境和条件的限制,外部监督往往发生在事后,内部监督可以在事后进行;最后,内部监督本质上是一种自我监督,整个监督是基于自我监督的,没有有效的自我监督机制,整个监督是不可能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对策:要求所有企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必须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价;加强审计委员会制度,改变审计委员会的非强制性要求,考虑将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写入《公司法》。
2. 建立健全会计监督法律法规制度
注重会计准则制定的前瞻性,提高公众参与会计准则制定的积极性。同时,要个性化会计报表信息欺诈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增加直接责任人的个人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在会计监督中的威慑作用。提高会计报表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加强对现金流量表和表外信息披露的监督,扩大表外披露的范围。健全的会计监督法律制度应当同等重视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者不可或缺。追究民事责任是治理欺诈的有力措施,严格执法是会计欺诈的真正可信力量。因此,要借鉴《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修订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和与行业监管有关的会计、证券、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中,《注册会计师法》应当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制度、政府监督部门的范围和协调机制、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机构建设和自律管理机制、市场准入条件和限制、市场公平、平等竞争和反垄断、民事赔偿责任和职业责任保险。加大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3. 以政府监管为主,加强行业自律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正式颁布并生效,显示了美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监管时代的到来。理论和实践都表明,简单的行业自律并不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同时,由于我国政府监管模式的各种问题,我国应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为补充的会计监管体系。政府监管应补充行业自律的优势。行业自律要积极配合政府监管,与政府监管要求形成有机统一,弥补信息反馈和知识库存不足;政府监管部门还要支持和引导行业自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建设,强化自律组织的技术援助功能,引导会计职业走上健康发展之路。中国必须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区分各自的权限,增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独立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中国证监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依附关系和利益关系,地位独立,具有法定权威性和强制性,具有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他们应承担会计监督的主要职能。其中,财政部门作为主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业准入退出资格认定、市场秩序维护、监管标准制定、审计质量检查、违规处罚等职责和权限,负责政府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关系的统一协调;审计部门作为政府综合经济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执业质量的职责,具有最终审计监督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作为最高证券监督机构,应当履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独立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惩罚非法造假者的职责和权限。
4. 借鉴美国公共监管体系,加强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约束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注册会计师向同一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和咨询服务,确保注册会计师在制度上的独立性;开展会计诚信教育,让会计人员了解诚信是会计师必要的职业道德和基础,责任是所有公共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